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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州市摄影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湖州市摄影家协会,是湖州地区专业和业余摄影家的艺术团体,是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湖州市民政局的下属的社会团体,协会正式成立于1978年,现有会员一百余人。其中,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十余人,浙江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二十余人。

协会组织每界任期时间为五年,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领导班子,本届协会机构由常务理事十余人组成。协会的主要任务和宗旨是:组织全市摄影家从事多种形式和风格的摄影艺术创作,举办具有较高艺术质量的摄影展览\\摄影比赛,发展和繁荣有南太湖特色的摄影艺术事业,为扩大国际摄影艺术交流,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服务.

协会现设创作理论交流\\计划财务组\\组织联络\\网站管理组,并办有“湖州市摄影家协会网站”,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影展\\影赛和摄影理论研究交流,奖励摄影工作优秀人才,培养发现摄影新人,促进摄影艺术创作水平的提高.

该会近年来致力于扩大和加强对外联系和交往,先后组织和参加了国内外的多项采风比赛。目前该协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和协会开展的部分有偿服务收入。

协会章程

《湖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湖州市摄影家协会,英文译名为Huzhou Photograhyer Association,缩写为HZPA, 中文简称湖州摄协。

第二条 性质

以湖州地区优秀的专业、业余摄影人士所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利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双百”文艺方针,为繁荣湖州地区摄影艺术创作,为促进湖州地区摄影家与海内外摄影家的交流、探讨摄影艺术。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浙江省湖州市新华路62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研究、交流、指导、服务,促进湖州地区摄影艺术的健康发展,具体为:

(一) 组织摄影家针对摄彩艺术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二) 举办各类型摄影艺术讲座和培训班,帮助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提高摄影艺术的实践水平和理论水平;

(三) 与国内外有关合法摄影团体进行友好交流,吸收先进的摄影艺术理论和方法;

(四) 帮助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了解有关摄影经营和活动信息,为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开展经济协作提供服务;

(五) 沟通摄影家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摄影家的交往范围;

(六) 办好协会网站,为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提供理论和艺术交流的园地,让会员及时了解协会和摄影领域的动态;

(七) 评选湖州地区摄影家的优秀作品,宣传、表彰他们的摄影艺术成就;

(八) 指导和帮助各基层包括大专院校的摄影团体开展摄影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湖州市摄影家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湖州摄协的团体会员必须承认湖州摄协的章程并且是合法的湖州地区各基层摄影团体,经核查合格后,从批谁之日起方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凡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摄影领域研究、实践、经营和组织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的摄影人士,或者在本会主办、联办的摄影比赛中获得奖项,按累积方法达到规定积分的,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批后,成为本会会员。湖州摄协统一印制会员证,由秘书处统一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湖州摄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惠参加湖州摄协组织的创作活动;

(三) 获得湖州摄协的服务优先权,包括资料和展览以及各种培训活动;

(四) 对湖州摄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湖州摄协决议;

(二) 维护湖州摄协合法权益;

(三) 完成湖州摄协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湖州摄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青摄协,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湖州摄协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湖州摄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讨论、确定、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湖州摄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湖州摄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湖州摄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三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湖州摄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湖州摄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湖州摄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湖州摄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湖州摄协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湖州摄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湖州摄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湖州摄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湖州摄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成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湖州摄协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湖州摄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湖州摄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湖州摄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湖州摄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湖州摄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湖州摄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并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湖州摄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湖州摄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湖州摄协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湖州摄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审查并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湖州摄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湖州摄协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湖州摄协终止前,须在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湖州摄协经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湖州摄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湖州摄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八年一月十三日湖州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州市摄影家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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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