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经湖州市经委、市民政局批准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已于2005年6月10日正式成立。 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是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和湖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成员单位。 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目前已有会员单位达52个,基本覆盖了全市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设计、电力设备制造、电力施工安装电力科技教育等企事业单位。 协会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紧密结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电力工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为宗旨,从湖州市电力行业的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功能服务型、管理自律型、人才复合型、具有广泛社会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现代行业协会”的目标。 协会的性质是:全市电力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自律性、非赢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协会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中介作用,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循社会道德原则;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履行自律、协调、监督、服务功能;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充分发挥行协在政府、社会、电力企事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湖州市电力工业发展。 业务范围1、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规行约; 2、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电力行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做好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制定国家颁布的行业规范、标准的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办法;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前期核查和咨询工作。组织施工质量监理,参与质量认证、标准化、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4、组织研究电力行业和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推广和交流电力行业管理经验,推动现代化科学管理体系的建立;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行业发展规则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工作。开展与省内外地(市)电力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6、经政府授权,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行业信息; 7、组织电力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考察活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电工培训和认证工作。 8、负责会刊及有关资料、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 9、接受委托,开展有关中介服务;组织行检行评。 10、负责市电力行业的技术咨询。 1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市行协向社会如实推荐、介绍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12、接受政府和省电力行协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委托;接受政府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工作规则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协)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协《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行协领导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领导行协开展工作,行使《章程》赋予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根据理事会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和常设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四) 代表行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代表行协参加有关重要会议。 第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领导协会常设机构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理事长有关职权,提名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副理事长按照各自分工进行工作,不在本行协工作的副理事长承担理事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主持行协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接受省电力行业的业务指导,完成其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兼管某一方面日常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事务。 第三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行协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筹备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报市经委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或延期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会议代表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行协《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行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行协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和督查,并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二节 理事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电函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商定。 第十二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做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的决议,审议处理各项议案; (二)讨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理事单位提出的理事变更;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研究确定行协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行协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审定行协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副秘书长、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由行协办公室牵头组织: (一)拟定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文件; (三)协调起草会议的专题文件; (四)会务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决定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行协办公室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组成。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由秘书长提出,理事长同意,也可采用通讯、电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三)组织完成行协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 (四)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责: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3、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的设立; 4、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审定行协内部管理制度; 6、讨论提出理事和常务理事等调整建议,提请理事会决议; 7、处理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行协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行协办公室牵头组织: (一)拟定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 (三)协调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行协办公室督办,并及时向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四节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举行。 第二十六条 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或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的任务: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三)检查上月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 (四)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五)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安排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节 专业(管理)会议 第三十条 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业会议印发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整理,一般以行协部门文件印发。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专业会议的次数、规模和会议经费,讲究会议的实效性。 第六节 联络员会议 第三十三条 联络员会议由各会员单位联络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 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经委是行协的业务主管部门,行协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其指导、支持和检查、监督。 市民政部门是行协的登记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依法按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骨干作用,推进行协会员单位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与全国综合性行业组织及本市综合性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业务交流,虚心学习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 第三十九条 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与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疏通渠道、协调关系、提供信息、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四十条 要加强与其他地市电力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学习先进经验,改进行协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及时报告受经委等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以取得政府部门对行协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反映会员单位和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二OO五年六月十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行协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uzhou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简写:HZE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州地区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力相关单位、团体自愿参加的,为实现同行业自律的地市级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履行自律、协调、监督、服务功能;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社会、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湖州市电力工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经济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湖州市凤凰路7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规行约; (二)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电力行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做好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制定国家颁布的行业规范、标准的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办法;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前期核查和咨询工作。组织施工质量监理,参与质量认证、标准化、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研究电力行业和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推广和交流电力行业管理经验,推动现代化科学管理体系的建立;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行业发展规则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工作。开展与省内外地(市)电力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六)经政府授权,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行业信息; (七)组织电力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考察活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电工培训和认证工作。 (八)负责会刊及有关资料、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 (九)接受委托,开展有关中介服务;组织行检行评。 (十)负责市电力行业的技术咨询。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市行协向社会如实推荐、介绍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十二)接受政府和省电力行协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委托;接受政府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本协会设立联络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种所有制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与电力生产、经营、设计、施工、安装、科技、培训和电力设备制造联系紧密的企事业单位及电力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义务。 (四)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进行入会资格审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协会各项活动,关心并支持电力行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力和义务。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会。对被退会的会员本协会要通告全会并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除外),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处理各项议案。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入会或确认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组织完成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出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处理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协会工作,有一定业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送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事任命文件(复印件)或是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文件(复印件),经常设机构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函复有关申请单位,并在一个月内通过必要的形式公告全体会员单位,更换后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生效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应有理事长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领导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理事长职权,并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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