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田 |
释义 | 简介湖田 (hútián) 在湖泊地区开辟的水田,四周修筑围埝 湖边围垦的水田。《宋书·孔季恭传》:“ 山阴县 土境褊狭,民多田少, 灵符 表徙无赀之家於 馀姚 、 鄞 、 鄮 三县界,垦起湖田。” 明 高启 《秋日江居写怀》诗之五:“贫为湖田长半没,拙因世事本多疎。” 清 孙枝蔚 《避地》诗之三:“清秋饶景物,洒泪对湖田。” 英文land reclaimed from a lake; farms in the lake area; shoaly land 微山湖湖田形成清咸丰元年(1851年),黄河在丰县蟠龙集(今丰县梁寨)决口,沛县境内一片汪洋,县城迁至湖东夏镇,百姓流离失所,纷纷外逃他乡。洪水退后,沿湖地带形成湖滩。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在河南兰仪(今兰考县)决口,鲁西南诸县遭受水灾,山东省郓城、巨野、嘉祥等地灾民携家迁移,纷纷进入微山湖西边境,开垦湖滩定居。当时,微山、昭阳两湖的西岸,南自蔺家坝之北,北至山东鱼台县,沿湖一带大水退后新涸湖滩淤地,长约100余华里,东起湖滨向西宽2~8华里不等。鲁西南大批灾民聚集于此分段开垦,并选出段董,持械自卫,称之为“团”,先后建起的有唐团、北赵团、北王团、侯团(后改为刁团)、新团等。初时,徐州等官府曾派兵押逐“团民”回原籍,但逐而不走,相继而来者反日益增多。当局只得令其退还所占民田,指定湖边无主荒地,准其开垦耕种纳租。后经南河道总督批准,勘量湖边荒地,分为上、中、下三则。上则地西起大边,东至老湖埝;中则地西起老湖埝,东至二道边;下则地从二道边至三道边。三则地总数约20万亩。 纠纷咸丰六年后,因水灾外逃的原沛籍居民相继返回家乡,发现自己原有的田地已被山东“客民”侵占、心怀不平,想方设法夺回原有地产,遂形成势不两立的局面,多次发生群众性纠纷和械斗。沛民推举代表向各级官府控告,直告到北京。 同治五年(1866年),两广总督曾国藩镇压捻军,驻扎徐州,奉皇命着手查办湖田纠纷。当时主要查办与捻军有牵连的刁团、南王团等团民,限期迁回原籍,首领治罪;从两团所占土地650余顷中拨出470顷作为扶植沛县地方学校的经费来源,通称为学田,另一部分土地拨还给沛民,少量剩余土地作为官田。从此,各团民不再被驱逐,所垦土地准予永远为业。政府专设官员管理湖田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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