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
释义 | 《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于2010年1月6日发布,这是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在湘煤行〔2005〕48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湘煤行〔2010〕10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年)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级:即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地面、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管理、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地面:5分 系数为0.05; 2.采煤:15分 系数为0.15; 3.掘进:15分 系数为0.15; 4.机电:15分 系数为0.15; 5.运输:15分 系数为0.15; 6.通风:15分 系数为0.15; 7.安全管理:5分 系数为0.05; 8.地测防治水:15分 系数为0.15。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实现安全目标。 2. 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3.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4.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淘汰的采煤方法、设备;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5.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 6.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7.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得分计算办法: (1)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 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2) 矿井自检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查结果计算。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实行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省一级由省煤炭工业局考核;省二级由市州(湘煤集团、省监狱管理局,下同)煤矿标准化工作部门考核;省三级由县(市、区)煤矿标准化工作部门考核。 第八条 自评符合省一、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县(市、区)、市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门申报。 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复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相关报表材料)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条 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的煤矿,在湖南省煤炭工业网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煤炭工业局予以命名表彰。各市州应对达到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则不予命名。 第十三条 申报煤矿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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