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成立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93家,个人会员23位。

协会宗旨

全心全意为促进开发园区发展服务,为湖南“四化两型”建设作贡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富民强省”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开发区开展产业发展、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创优工作;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反映开发区在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本省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任务

(一) 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开发区发展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政策理论探讨,及时向政府建言献策,努力成为政府的智囊团;

(二) 搭建桥梁纽带。协调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政府部门之间、开发区与企业之间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切实做到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

(三) 搞好综合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招商引资、人才培训、信息交流、政策咨询、物资协作、贸易合作等项目服务。

服务内容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把“为会员服务”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全省开发区为中心,以会员单位的需求为目的,积极提供信息交流 、政策研讨、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国际交流、产品促销以及推动开发区其它各项事业发展的广泛服务。

定期编印、赠送《湖南开发区》。免费在通讯上为会员单位宣传开发区形象,介绍企业及其产品,推介招商项目。增进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息交流。

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会同有关单位承办有关开发区培训班、招商引资、经贸等有关业务的咨询和服务。

组织开发区相互间交流和省际间的考察学习;参与组织举办展览以及开发区商品推介活动。

联合省内各类经济开发区积极开展以招商引资为重点的国内外的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与科技的紧密结合,推动工业化又快又好地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英文名称:HuNan Development Zones 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各市州发改委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和服务的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民间联合组织。是研究探讨开发区发展问题,促进开发区相互之间加强联系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富民强省”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开发区开展产业发展、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创优工作;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反映开发区在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本省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的注册资金为 12 万元人民币。协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492号(粮贸大厦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规划咨询、综合协调、招商服务、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具体为:

(一)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 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交流活动,积极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创造条件。

(三) 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 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 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六)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规范会员行为。

(七) 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组织编纂《开发区手册》、《投资指南》,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收集各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信息,不定期编发《湖南开发区信息》参阅资料,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

(八) 反映会员正当要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九) 定期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第七条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小区;从事开发区管理、区域经济发展研究的单位、个人。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享有本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自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本协会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处分决定,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理事会上予以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机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补选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和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大会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之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须由秘书长临时担任法人代表,应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因特殊情况,授权秘书长临时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会长签署文件,处理协会日常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向会员大会负责,报告理事会、监事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经营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向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向秘书长报告财务交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1/15 1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