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信息协会 |
释义 | 湖北省信息协会是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委机要局、省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广电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省信息中心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的、来自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参与的、并于1998年11月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团组织。 简介湖北省信息协会由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办事机构依托湖北省信息中心,业务上受中国信息协会和省委、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会活动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协会现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各层面的团体会员200多家,在全省信息化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协会宗旨??湖北省信息协会的宗旨是:以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根本目标,为会员、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联接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会员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 协会任务??湖北省信息协会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组织研究湖北信息化发展战略及相关问题,为政府和信息化主管机关提供决策参考;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各项交流与合作,通过会员会议、网络交流等活动,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研究探讨信息和信息化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全省信息化基础工作的建设和发展;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推进我省信息化发展进程。 ??湖北省信息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会长会和年会,筹划会员活动,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的研讨。目前,协会已创办了《湖北信息年鉴》、《湖北信息化》(月刊)等纸介质媒体,还创建了湖北省信息协会网站——“湖北信息化(网站)”。 湖北省信息协会与会员单位、兄弟省市信息协会已经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在推进全省及各会员单位信息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领导名誉会长: 许克振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会 长: 刘兆麟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常务副会长: 熊赢新 湖北省信息中心主任 副 会 长: 卢天梁 湖北省委办公厅信息处处长 程振中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杜 频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主任 祝新铭 湖北省政协办公厅副秘书长 孙西克 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潘发光 湖北省委副厅职领导 唐开宏 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董宏彬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处处长 梁亚莉 湖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改安 湖北省专用通信局副局长 周永松 湖北省财政厅信息中心主任 徐金山 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海新 湖北省科技厅副厅长 夏 平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熊觉非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李焕涛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巡视员 张建民 湖北省物价局副局长 姜殿惠 湖北省测绘局副局长 杨海涛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宋少华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 顾力平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少杰 东风汽车公司综合部部长 谢伯卿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秘 书 长: 杨 飞 湖北省信息中心副主任 协会章程湖北省信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湖北省信息协会英文译名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HBIIA,是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的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为信息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中文简称为湖北信协。 第二条湖北省信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会员、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在政府部门与信息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及在信息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沟通联系作用。 第三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务实创新,通过调查、研讨、信息咨询、考察、培训、合作交流、行业自律,开展各项信息服务活动,推进信息行业发展。 第四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办公机构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7号。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全省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 (二)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三)组织对信息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四)积极推动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基础上,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与繁荣; (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的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六)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信息和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和交流; (七)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信息中介服务、网络建设、经验交流,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加快发展; (八)宣传普及信息知识,推进信息教育,组织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训工作; (九)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编印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加强同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 (十)承担各级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工作。 (十一)建立与国内外信息组织和团体的联系,促进信息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湖北省信息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团体和企业,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行政、事业单位、各地市的信息工作机构和行业信息协会; 2、企业及其信息工作机构; 3、与信息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它有关社团。 (二)个人会员。在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关心和热爱信息工作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由两名会员推荐,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国外名誉会员不享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权力)。 (四)为方便单位会员与湖北省信息协会的联系,规模较大的单位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湖北省信息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公室核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按一定方式取得或订阅本会书刊资料以及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交流; (八)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督促无效,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核准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四)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三)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协会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湖北省信息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领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和必要的工作机构; (四)增补理事、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负责增补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五)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则每项议案按多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定期主持会长会议,听取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湖北省信息协会的主要方针和重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协会办公会议,负责湖北省信息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办公会议负责增补理事,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报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协会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湖北省信息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湖北省信息协会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省民政厅批准。湖北省信息协会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本行业或专业的信息工作,在业务上受湖北省信息协会的指导和监督,遵守湖北省信息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地方信息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湖北省信息协会同地方信息协会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湖北省信息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收入; (二)咨询服务收入;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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