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依法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本协会以维护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 在土地评估执业活动中,维护公平竞争、进行行业自律,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不断提高我省土地估价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土地利用决策服务。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行业的行规、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②、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拟订土地估价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有关法律、规章的论证。 ③、负责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年检,土地估价优秀成果奖评审,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和对外交流等工作。 ④、组织全省土地估价师报考资格审查和考前培训等相关工作事宜。 ⑤、开展土地评估信息交流,传播国内外土地评估、地价体系建设的信息和行业动态,推广先进的土地评估执业模式和行业管理经验。 ⑥、受理关于土地评估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⑦、反映会员要求,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合作与争端问题,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⑧、组织完成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任务。 协会地址:湖北武汉市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811室;邮政编码:430064 协会相关职能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会籍委员会工作职能 一、 负责承办全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年检和推荐注册; 二、 负责承办全省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年检、变更登记; 三、 建立健全行业内部管理机制,监督估价机构和执业估价师行业的自律; 四、 开展诚信示范机构评定,建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诚信档案; 五、 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建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惩戒制度; 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七、 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裁定委员会工作职能 一、 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类土地估价相关争议进行裁定; 二、 承担土地估价报告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合规性鉴定; 三、 承担对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风险防范的培训和指导; 四、 经委托对土地估价相关案件给予技术支持,形成专业意见; 五、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合作与争端等问题; 六、 组织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有关土地估价相关技术性鉴定工作; 七、 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考试与培训委员会工作职能 一、 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湖北考区考试办公室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 二、 拟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执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 负责湖北省土地估价师考试与培训师资库的建立与更新; 四、 组织编写或推荐土地估价师培训与考试指导资料; 五、 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信息; 六、 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活动; 七、 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职能 一、 研究和探索土地评估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制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及阶段性规划; 二、 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规章草案的拟定和行业规章的解释; 三、 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经验,帮助和支持会员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四、 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土地评估行业发展、管理、规范的合理化建议; 五、 建立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各省(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业务联系并协同开展工作; 六、 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能 一、 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年检)估价报告的技术审查; 二、 完善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制度,负责定期向社会通报行业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情况; 三、 负责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的建设和更新工作; 四、 开展土地估价相关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五、 负责国内外土地评估、地价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六、 在权限范围内对土地估价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解释; 七、 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译名为Hubei Prorincal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缩写为HBREV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省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进行业交流,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811室。邮政编码:43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土地评估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行业利益,保障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 (三)制定湖北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进行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活动。 (五)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湖北省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年检)工作;负责湖北省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推荐注册工作。 (七)协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八)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主持土地评估纠纷案件的技术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对违反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会员进行相应的处理,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九)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开展土地评估诚信示范机构的评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十)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信息。 (十一)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个人会员和非执业个人会员。执业个人会员为经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经本协会注册,专门从事土地估价的专业人士。非执业个人会员为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长期从事地价管理、地价研究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单位会员为经本协会注册或备案,专门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及有关的社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湖北省内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及社团。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对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的,损害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人员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一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协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协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协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涉及负责人选举事项的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本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提前10天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协会跨组织、跨领域开展涉外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或承接涉外研究课题,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7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协会开展业内评比、表彰、比赛活动,在事前5日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并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1年5月14日经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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