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5、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省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 7、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8、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统筹管理的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发布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逐步实施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拟订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牵头拟订省级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全省协调劳动关系的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省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两圈一带”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省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及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省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鄂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鄂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汉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六)军转干部安置处(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军转干部综合服务处。 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鄂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 (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拟订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和各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承担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省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厅维稳、应急工作;承担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承担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 (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中直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省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省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在鄂、省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调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调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五、其他事项(一)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后勤财务、离退休干部、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六、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鄂人社函201098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认真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理调查 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切实做好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整合,继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理调查是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认真组织各县(市、区)填报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业务开展情况调查表》(表格附后,可登录湖北人事信息网流动调配栏目下载),上报情况要求准确、及时,确保调查摸底工作落到实处,以便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详实有效的依据。填报表格连同2009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总结一并于3月26日前报省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二、积极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国家人社部的统一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辖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在此基础上统一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部分未实行年检制度的地区也要采取相应途径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审验。所有参加年检的对象均须对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各市、州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要结合年检工作,对需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组织)进行登记,并与3月底以前汇总上报省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新证下发后及时换发。 三、分工负责,加强监管,确保在机构整合期间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各市、州主管部门要根据原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密切合作,分工负责,在过渡期间确保各类人才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有序地健康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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