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胡道才 |
释义 | 简历胡道才,男,汉族,1963年9月生,江苏沭阳人,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1981.09——1985.07,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本科学习; 1985.07——1988.07,灌南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 1988.07——1991.06,灌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一庭副庭长; 1991.06——1993.05,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副庭长; 1993.05——1996.12,沭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1996.12——1997.12,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庭庭长; 1997.12——2000.08,沭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0.08——2001.03,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2001.03——2002.12,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其间:2001.05明确为正处级); 2002.12——2003.0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党组书记; 2003.01——2007.12,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其间:2006.09—2009.06 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 2007.12——2011.0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2011.05——2011.06,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11.06——2012.0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党组书记; 2012.0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履新2011年5月13日,中共南京市委在市法院召开全市法院负责干部会议,宣布省、市委关于胡道才、周晖国同志职务调整的决定。会上,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徐金万宣读了省、市委关于胡道才、周晖国同志职务调整的决定。省委决定,提名胡道才同志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市委常委会决定,胡道才同志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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