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胡长清 |
释义 | 1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江西省原副省长,省人大代表。因贪污受贿,且数额特别巨大,于2000年3月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胡长清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高官。还有一位胡长清先生,是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曾任上海市政府参事。 中文名:胡长清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湖南常德 出生日期:1948年8月24日 逝世日期:2000年3月8日 职业:政客 信仰:马列主义 主要成就:1998年1月当选江西省副省长1987年调到北京1995年8月调往江西担任省长助理2000年3月8日,被执行死刑 ◎ 简介胡长清,1948年8月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曾买了一个假的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1968年3月参军,1969年入党,1979年转业。1987年调到北京,先后在中国保险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1995年8月调往江西,担任省长助理,1998年1月当选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第九届人大代表。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2000年3月8日上午8时46分,随着一声枪响,胡长清扑倒在地——他是改革开放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死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一人。2007年9月5日,因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段义和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至此,段义和成为中国自1978年以来,第六位被判死刑的省部级官员。这些贪官被判处死刑,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中纪委的工作力度,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2008年8月27日,说起9年前的胡长清案,该案江西办案组成员、现为江西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金文谈了3个深切感受:“第一,胡案充分表明了我党对惩治腐败的决心;第二,胡案充分反映了广大群众反腐败的愿望,得民心,顺民意;第三,对胡长清案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案情介绍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另案处理)、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另案处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法庭认为,被告人胡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庭还认为,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被捕经过副省长“失踪”震惊中央 1999年8月17日,时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率江西团参加昆明“世博会”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与任何人打招呼,一人出走到广州,并以“陈风齐”的假身份证入住中国大酒店。 有关部门遍寻无着后,出动警力,才在中国大酒店内的一间客房里,找到换了姓名的胡长清。在他的皮包里,还有一沓刚收受尚未启封的2万元人民币。 胡长清的反常举动,引起了中纪委、中组部的注意。于是,胡长清被带往北京接受审查。审查期间,胡妻及胡的情妇均被纳入审查组的视线。在其后的监控中,发现胡妻仓皇转移银行存款,扣押后得知竟有300多万元之巨。一起震惊全国的经济大案浮出水面!1999年9月29日,经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北京市公安局对胡长清执行刑事拘留。10月13日,胡长清被依法逮捕。 经检察机关查证:经济上,胡长清贪得无厌,甚至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大肆受贿索贿。其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省长助理及副省长期间,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4万余元,特别是在担任副省长期间,疯狂地进行权钱交易,平均每天受贿5000元,相当于江西一个农民两年的纯收入。 同时,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还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下旬,先后5次向有关部门的3名工作人员行贿8万元。在扣押、冻结胡长清的现金、存单、房屋及贵重物品等共计价值人民币793。32万元的财产中,除胡长清及家人能说明来源合法的95。3万元财产外,尚有161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也无合法来源的证据。生活上,胡长清贪图享受腐化堕落。在江西工作期间,不仅包养情妇,而且还与珠海等地的风尘女子往来密切。 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 1999年12月22日经中央批准,中纪委给予胡长清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部门已开除其公职。江西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已分别免去其省政府党组成员及副省长职务。 2000年2月13日至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中纪委指出,胡长清违法违纪性质之严重,情节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坏,在我们党内是少见的。把胡长清这样一个腐败分子揭露出来,清除出党的队伍,充分表明,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显示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 跪地求生悔已迟 或许是自知罪孽深重,胡长清在被办案人员审查谈话时,脸色苍白,汗不停地从额头上淌下来。他低着头,不停地喝水,一副坐立不安的样子。在办案人员的强大思想攻势下,他的精神防线开始崩溃,他突然跪倒在地,痛哭流涕。一种求生的欲望在心中涌动,他逢人便跪地求饶 ,乞求组织上能给他一条生路,哀求“放我一马”。 在法庭上胡长清的态度十分谦恭。每次发言之前或发言完毕都会说上一句“谢谢审判长”、“谢谢公诉人”,或者是“谢谢律师”。当听到自己的死刑判决时,胡长清神情木然,面容僵硬,目光呆滞。2000年3月5日,胡长清在看守所接受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记者的采访。 在近两个小时的访谈中,胡长清时而声泪俱下,时而感慨系之,时而追悔叹息。他回顾了自己的人生道路,总结了自己犯罪的原因和教训。同时他恳请有关人员转达他的渴求:“救救我这个大罪人,给我判个死缓,给我一个改造的机会,我永远铭记党的恩情,感谢党的政策。” 就在行刑前的一刻,胡长清念念有词地说:“我也可以知足了,到目前为止,我也算是建国以来被判死刑最高级别的一个了!”押解他的法警说:“不对吧!在50年代有刘青山、张子善他们被处决的!”胡长清反驳:“刘青山、张子善那时只是天津地委书记,充其量才是个正厅级干部,我是副省级!……我也可以载入史册了!”活脱脱一副小丑的嘴脸。 ◎ 处理情况1999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记者从中央纪委了解到,最近,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江西省委、省纪委及有关部门配合下,严肃查处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给予胡长清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部门已开除其公职。江西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已分别免去其省政府党组成员及副省长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其逮捕。 经查,胡长清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有:经济上贪得无厌,利用职权便利及影响,大肆索贿受贿。胡长清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便利及影响,采取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批条子、打招呼、下指令等手段,通过为他人解决贷款、建筑工程项目、营业执照、赴港定居、汽车过户等问题,多次收受、索要贿赂。从1997年至1999年7月,共计收受、索要周雪华(私营企业主,已被捕)等8人人民币153万元、港币75万元、美金3.5万元,以及价值140多万元的高级手表、钻戒等贵重物品。胡长清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堕落,情节恶劣。 中央纪委指出,胡长清违法违纪性质之严重,情节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坏,在我们党内是少见的。把胡长清这样一个腐败分子揭露出来,清除出党的队伍,充分表明,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显示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 中央纪委强调,胡长清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成为一个腐败分子,最根本的原因是,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政治上蜕化变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私欲极度膨胀。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胡长清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此为鉴、警钟长鸣。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与党同心同德,在思想上、政治上坚决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矢志不移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要立党为公,正确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真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兢兢业业地为国家作贡献;要讲正气,不断培养和弘扬高尚的人格品质,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严以律己,永葆革命气节。 中央纪委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坚持把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抓紧抓好,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加强监督,从严约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干部,严格按照规定任用干部。 2000年2月13日至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 审判结果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2000年2月13日至14日开庭公开审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 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胡长清一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3月1日裁定驳回胡长清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长清身为江西省副省长,并先后担任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本应模范遵纪守法,但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200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长清死刑,同时下达了执行胡长清死刑的命令。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 判决依据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37条第一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9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39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江西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0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胡长清案的二审裁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第(一)项: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 案发经过"胡副省长不见了!" 1999年8月6日,昆明"世博会"江西馆日。身着一身浅色西装、系着红色领带的胡长清,刚刚率团飞抵昆明,便以江西省副省长 的身份主持了江西馆日的开馆仪式,同时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当天晚上,在《新闻联播》的世博会专题里,胡长清气定神闲,在镜头面前侃侃而谈。 翌日上午,忙完了一个经济技术项目签字仪式的江西小组,又开始紧锣密鼓地着手安排下午的活动。"胡副省长不见了!"这时候,不知哪里传来了一句焦灼的话语。原来,有一名准备向胡长清请示的工作人员,跑遍了整个宾馆,却找不着刚刚还出席了签字仪式的胡副省长。手机拨不通,宾馆又找不着,问了组委会也说没看到。这可把工作人员给急坏了。 直至中午,同在昆明的江西省府秘书长才接到胡长清在机场打来的电话,说他要去一趟深圳。秘书长提出让胡的秘书一起去,胡长清一口回绝了。通话结束不久,中央组织部的电话就打到了世博会江西团,想找胡长清谈话。原来,在来昆明之前,中央已经准备将他调回北京工作,但是胡长清提出,世博会江西馆是他分管的工作,离开江西前他想把工作做得更圆满,因此希望组织让他代表省政府去主持这个开馆式。 接到电话后,江西省政府的同志立即联系胡长清。好不容易打通手机,他说自己在深圳,但没说几句就被挂断了。电话接着打到深圳,深圳方面却表示不知道胡的行踪。万般无奈之下,有关部门开始通过电信和航空部门来查找胡的踪迹。不料一查手机,却表明胡是在广州。更让人大吃一惊的是,8月7日昆明机场出港名单中没有"胡长清"这个人!种种迹象让人疑窦顿生,胡副省长在开哪门子的玩笑?他在玩"人间蒸发",还是另有他图? 1999年8月8日凌晨四点钟,广州中国大酒店。以"陈风齐"的假身份证入住酒店的胡长清,此刻正在美梦中。天亮之后,他还有重要私事"要办。 他万万没有料到,离开昆明才几个小时,有关部门就在广东警方的协助下,在一间客房内把换了名字的他给找了出来。而在他的皮包里,还有一沓尚未启封的2万元人民币。出行入住用假证件,身为副省长却又行踪诡秘,胡长清的反常行为引起了中央的注意。中纪委、中组部决定立即对其进行审查。 胡长清被带到了北京。此时,有两个女人走进了调查组的视线。胡长清曾用手机与两个女人通话,后来查明,一个是他的妻子孙某,另一个则是其情妇胡某。而他这一次神秘的广州之行便是要替胡某办理调动工作的手续。 在随后的监控中,调查组发现胡妻正在仓皇转移银行存款,扣押后发现竟有300多万元之巨。 除了假身份证之外,胡长清的身上还有一枚白金领带夹,据此调查组又牵出了一个关键的行贿人周雪华,并且在其别墅的保险柜里,查获了他替胡某藏匿的100多万元。 一桩大案,开始露出端倪。 事后中纪委调查表明:从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间,胡长清先后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544万元,多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庭审中数十名领导干部作证 2000年2月13日上午8点,胡长清案准时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开庭审理,由南昌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一审。 由于案件复杂、重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派出了专门小组坐镇南昌,指导起诉和审判。 整个审判共耗时两天一夜,即13日上午、下午和晚上,14日上午还有15日下午。由于时间紧张,在13日当天,法官、公诉人和被告胡长清的午餐、晚餐,都是在审判厅和候审室一起吃盒饭,稍事休息,然后接着开庭。一审是公开审理,当时有400多人在审判大厅旁听。对犯罪事实,胡长清基本确认,但不时他也会为自己的犯罪是索贿还是受贿进行辩护。例如他认为自己的收礼虽然是错误的,但收礼后有些行为是履行职责所为,或者收礼后并未给当事人谋利等问题作辩解。 胡长清在法庭上总结自己的人生,或许是自知罪孽深重,因此在法庭上,胡长清的态度十分谦恭。每次发言之前或发言完毕都会说上一句"谢谢审判长"、"谢谢公诉人",或者是"谢谢律师"。而胡长清在中纪委调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期间,曾多次向办案人员痛哭流涕,请求宽恕。 由于准备周密充分,一审审判环节非常严谨,不但符合法律程序,而且做到了证据确凿。其中有一百多人在法庭出示了证言,这当中有江西省省长舒圣佑以及数十位地、市、县级领导干部的证言在法庭出示。而江西省粮食局局长徐新民、南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王健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宣判 至于公诉人指控的1993年至1995年,胡长清先后3次收受海南省三亚市国税局干部符某1·3万元,并利用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符某的职务升迁,向海南省国税局筹备组负责人打招呼,要求提拔符某一事,法庭经过调查认为,胡长清1993年已离开国家税务局另任他职,其地位和职权不足以影响到三亚国税局干部的提升。而且符某是1996年以后按正常程序被提拔的,胡长清为其职务升迁打招呼证据不足,符送给胡长清及其妻子的钱属于朋友间赠予,不能认定为受贿,该起指控不能成立。 2000年2月15日下午,审判长宣读了长达1小时50分钟的判决书,宣布对胡长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警立即给胡长清戴上手铐。当时胡长清神情木然,面容僵硬,目光呆滞。 随后,在等待判决书当场送达时,记者问他是否想到了这个判决结果,胡长清回答说:"没有。一审合议庭没有考虑我主动交代罪行和积极退回赃款赃物的情节,我还要上诉? 胡长清上诉后,江西省高级法院组成以副院长康为民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二审。 ◎ 行刑前后2000年3月1日,二审结果出来了:胡长清案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同时,胡长清被判决认定索贿受贿544万元,行贿8万元,巨额财产161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认定胡长清及家庭的合法财产中,除历年工资福利积蓄,另有胡长清,出版书法挂历、台历,撰稿以及参加笔会,兼职授课获利等。最后几天 ,胡长清一审被判死刑后,按监管规定,立即给他在监号内戴上了脚镣。这时,胡长清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想见妻子儿女;二是希望能够得到纸和笔,他要给中央写申诉材料;三是不要在监号内戴脚镣,因为这么多人看着他,不会有什么问题。法院同意了前两点要求,但第三点没有采纳。法院方面说这既是为了安全,也是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月5日,胡长清在看守所接受了中央电视台在近两个小时的访谈中,胡长清时而声泪俱下,时而感慨系之,时而追悔叹息。他回顾了自己的人生道路,总结了自己犯罪的原因和教训。同时他恳请有关人员转达他的渴求:"救救我这个大罪人,给我判个死缓,给我一个改造的机会,我永远铭记党的恩情,感谢党的政策。" 3月6日,胡长清和妻子儿女在看守所会见。 胡长清问妻子退休手续办了没有,说本来想你退休后能在一起团聚,现在看来没有机会了。 2000年3月8日上午8时05分,江西省看守所。正坐在监号里看另外一些在押人员打扑克的胡长清被提出监号。在一间普通会议室里,审判长向胡长清宣读了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胡长清从座椅上站起来,走到书记员跟前,在送达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和意见,又回到了座椅上。 审判长说:"最高法院已于昨天下达了对你执行死刑的命令,你还有什么遗言要向家里交待?" 胡长清语气低沉地表达了两点意见:一是判刑太重,二是希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收他的财产时,给他家属留下一部分。8点30分,胡长清被拍照验明正身。 8点43分,刑车到达刑场。8点46分,随着一声枪响,胡长清扑倒在了枯草地上。 ◎ 北大文凭1999年10月至12月间,北大就胡长清的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事实证明:胡长清所持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从社会上贩假、制假的小贩手里买来的假北京大学证书。1992年,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主任的胡长清,找到当时在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担任教务管理办事员的焦某(1994年借调到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1995年底正式调入,离开北大),让焦为其搞个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焦某一直没有找到可乘之机,直到1993年,在胡长清的催促下,焦某就自己花钱在海淀镇让贩卖假毕业证书的小贩为胡长清订做了假的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取回后送给了胡长清;1995年,已经调离北大的焦某又用同样的办法,为胡长清在街上买了一份假的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送给了胡长清(当时胡已经到江西任职)。胡长清东窗事发后,中纪委办案人员曾就此到北大要求协助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了上述事实,其主要证据有:一、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和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上标明的修业时间是1988年至1991年,而在此期间,北大成人教育学院没有开设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升本科函授课程。 二、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是他自己填写的(据胡自己交待),与北大当年颁发的真毕业证书书写的字体不同。 三、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上所盖的北京大学校章、校长章、钢印字体的间架结构、笔画粗细、笔锋尖钝程度等均与真章、真印有较大的差别(甚至肉眼都能识别);胡所持的假学位证书上所盖的北京大学长方章、校长章的字体大小和盖章格式与真证书不同,其所盖的北京大学章也与真证书不同(真证书盖的是钢印,而胡的证书上盖的是普通公章,且此公章也与真公章有明显的差别)。 四、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编号与北大真证书的编号不同,也不是一个编号系统。 五、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上的印刷仿宋字体的笔划精细、间架结构、字与字、行与行、字与边框间的疏密程度均与真证书不同,不是出自一个印刷厂,使用的不是同一种字模。 六、北大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还有一些特殊的防伪印记,而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却没有。 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焦某不得不交待了他帮胡长清买假文凭的事实。 ◎ 认罪书胡长清的违法违纪问题,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他在审查期间对问题进行了反省和痛悔,现摘录如下:几天来,我日夜思考,夜不能寐,认真坦白交待自己所犯下的一系列严重错误。这些问题相当严重,性质十分恶劣。思想上的堕落,经济上的犯罪,生活上的腐败,使我自己都觉得变成另外一个人了。越反省深思,越感到很对不起组织上的多年培养教育,对不起党的教导,对不起群众,也对不起父老乡亲,对不起我的妻子和儿女。我泪流不止,模糊了眼睛. 我为什么堕入到今天这个地步?!为什么对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纪委三令五申的各项规定置之不顾?!为什么辜负了党的多年培养教育?!为什么辜负了人民群众的重托?!这一连串的问号需要自己来回答,需要自己来忏悔。 第一,不学习,迷失了政治方向。江总书记早就讲过,放松学习,头脑空虚,不用正确的理论去武装,政治上就必然不成熟,势必误入歧途。我就是这种人。过去讲学习,也参加了,也学一点,那都是为了应付一下工作,装饰一下自己,实际上存在学不学无所谓的态度,没有把学习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以前,自己根本没有认真去读邓小平著作,去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许多重要指示,看文件一目十行,听传达一听了之,讨论发言夸夸其谈,教育管理别人头头是道。这次“三讲”教育虽然按规定学了,但也很肤浅,没有学进去,更谈不上钻研。由于学得少,学不进,头脑就空虚,思想就贫乏,正确的东西没有去占领,错误消极的东西就乘虚而入。 我曾错误地认为,“民以食为天”,谁不吃喝?吃一点、喝一点算不了啥,根本没有去思考吃喝之中大有文章,今天在一起吃喝一顿,明天就有可能给你拉上关系,很快就会有事找你。他跟你拉上了关系,再千方百计找到你的住处,送上些钱和物品,说是关心你,给你零花钱,自己的钱,没关系,其实背后藏匿着要你办事,今日不找你,总有一天要找你。找你办不办?事情不大,但他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要你出出面,说说话,帮帮忙。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在我这里教训极为深刻和惨痛。给我拉上关系的、送钱的人大多都是请我出来吃顿饭而联系上的。时间一长,接触的次数就多了,也就无所拘束了,违法乱纪的事也就干起来了。明知送的钱不能要,但又觉得是“朋友”相送,也就收下不感手烫。拿了人家的钱,人家请你打个电话,出面办个事情,也就自然的了。这次找你,下次还可能找你;这次办的事情不多也不大,下次很有可能更多更大。这岂有不犯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吃了、喝了、拿了,你就必然被他牵着鼻子走,陷入深重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剖析到这里联想起中央关于不许接受有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收受礼品是多么的英明、正确啊! 第二,忘了本,丢掉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谆谆告诫全党,革命胜利后,全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仍然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提醒党内一些同志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不曾被敌人的枪炮子弹打倒,解放后,可能要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所击中。江总书记也多次教育全党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务必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要特别警惕灯红酒绿对干部的腐蚀和影响。我没有按照这些教导去做,忘了本,丢掉了好传统,忘乎所以,在资产阶级糖衣炮弹面前打了败仗。 我家祖祖辈辈在农村种田维生,我出身在一个穷乡僻壤的山村,小时,放过牛,种过田,上山砍柴,上学每天早上要跑7、8华里路,还要挑20斤萝卜到小集镇上去叫卖,挣两个小钱好买个本子读书上学,交点学费。至今,后背脖上还有小时挑萝卜卖、挑柴卖而被担子磨起来的大包。一双破旧球鞋,穿了整整五年,我妈给我补了又补,下雨天湿了,我爹晚上便在火坑边给我烤干。为了支持我读中学,让两个姐姐中途辍学,确保我一人奔前途有个出息。我父亲在60年代因水肿病不能治愈而去世了,那时,我才不到12岁,就靠我小脚的母亲养育我(现已94岁还健在),写到这里,我痛哭流泪了,心里十分难受。家乡的山和水养育了我,父老乡亲帮助了我,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培养了我,由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一名副省级干部,是多么不容易啊!我悔恨莫及,痛苦难忍,成长起来了,生活好了,进了大城市,当了高级干部,可是把过去忘记了,"忘记过去,意味着背叛",现在我犯了严重错误,真正体会到了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和艰苦朴素的作风是多么重要!它是一剂十分难得的良药,可以教育挽救人们的性命!痛定思痛,我要永远牢记这一惨痛的教训。 第三,放松改造,个人主义、享受主义的私欲恶性膨胀。追求个人的东西太多,总想地位更高一点,工作单位再好一点,名望更大一点,家庭还要圆满一点。一句话,追逐个人的享受和安逸,因而,个人私欲恶性膨胀。俗话说:天高不算高,个人欲望第一高。这正是对我思想一针见血地批判。想当初,我和爱人结婚,是借钱办的旅行结婚,她在纺织厂工作十分辛苦,三班倒,起早贪黑,还要带孩子,每月就几十元钱的工资,还要归还欠款,度月如年,生活那样艰苦,我们也挺过来了。可是到了今天,反而还嫌不足。我给别人有时写书法,也常写"知足常乐",可是自己教育了别人而没有觉悟自我。平时,我和爱人上街,有时连一冰棒都舍不得买来吃,到自由市场去买菜还要砍价。过去,黑白电视机都买不起,而今有了彩电还要追求宽屏幕的,有了不少钱,还要囤积。也不知要那些钱是为了什么?!现在,才真正认识到,钱财是身外之物,害人太狠。钱少一点,可以催人向上,打掉头脑里许多私心杂念;钱多了,就容易走歪门邪道,将你葬身其中。这种个人主义、享受主义的东西对我及一家带来了极大的灾难。由此反思,改革开放越深入,经济越发展,个人世界观的改造更要抓紧,须臾不可放松。否则,非要被时代淘汰不可,成为历史的罪人。近些年来,由于一些极端错误的东西在头脑里作怪,我在思想上成了脱缰的野马,丧失了应有的警觉;在交往上成了江湖来客,丧失了应有的原则;在行动上天马行空,丧失了应有的约束,导致今天的恶果,教训是极为惨痛的! 2 中国近现代著名法学家胡长清(1900—1988) 中国近现代著名法学家。字次威,四川省万县人。 1923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专门部法律科,后留学日本东京明治大学高等专攻科学习刑法,1926年毕业。 1927年起前后担任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燕京大学、华西大学等校教授,讲授民法和刑法。 1928-1932年间曾主编《法律评论》。 1928-1936年间历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二科科长、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编纂等职。1937-1948年间又历任湖南和四川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厅长、国民党内政部次长、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 1949年后毅然婉拒去台,辞官回沪,后经张治中将军介绍入华东司法部干训班学习。 1956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57年当选为上海市民革委员会常委及对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1960年1月至1988年7月病故时止,一直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其著作除上述书外还有《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和《中国刑法总论》等。胡长清先生对中国民法学的主要贡献已如前述。 3 湖南省林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胡长清,男,汉族,1964年1月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教授。1983年7月南开大学经济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同年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湘潭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湖南省岳阳市科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0年10月任湖南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0年元月任湖南省林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4 赣州市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胡长清 男,赣州市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1987年毕业于赣南医学院,1996年、2003年先后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进修学习。对眼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擅长显微手术治疗白内障、青光眼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医学论文多篇,主持课题《丝裂霉素C在小梁切除术中的应用》通过市卫生局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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