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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释义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我市民政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区性社团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的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我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规范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贯彻国家关于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六、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拟定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九、贯彻国家婚姻法律、法规;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报批;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区、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十一、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有关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流浪儿童救助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儿童收养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保卫、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2.政工科:负责机关党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教育培训、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3.计划财务科:研究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4.基层政权建设科: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执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5.民间组织管理科:贯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法措施;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优抚科:贯彻执行优待抚恤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标准、补助资金,监督各旗县区优抚经费的发放工作;贯彻落实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指导拥军优属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贯彻执行各类伤残人员伤亡抚恤办法及革命烈士、因功牺牲、病故人员褒扬办法;审核革命伤残军人辅助用具的配置,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节日期间对部队及优抚对象的慰问工作。

7.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安置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安置、管理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分配计划;负责市直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和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拟定军供站规划和指导军供站工作。

8.救灾救济科:贯彻国家救灾和社会救济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和管理捐赠款物;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9.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贯彻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管理规范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定的日常工作,贯彻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审批涉外收养、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管理工作

10.区划地名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办法、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旗县区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旗县边界争议的调处。

11.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草拟呼和浩特市社区建设宏观政策和发展规划,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职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召开居民大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开展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会同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指导、帮助社区打造工作平台,完善基础设施;确定社区经济收益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和社区公益事业积累比例,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审计社区财务;指导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制定并完善考评细则,提出验收等级社区和表彰奖励社区建设先进集体、个人意见,经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命名表彰;承担市委、市政府考核旗县区、有关部门社区建设实绩目标任务的监控考核评价体系,科学提供考核结果;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鉴定社区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积极开展社区帮扶工作,促进社区建设快速发展;积极组织开展社区理论研究,更好地为全市基层社区服务;加强信息呈报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2.监察室:

13.老龄委员会:贯彻党和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围绕实现“六个老有”工作的总目标,指导全市老龄工作,组织协调老龄工作方面的有关活动。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治区老年人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办理老龄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搞好老年人社区服务工作,协助党和政府发动社会开展优待老年人的尊老敬老活动。参加全国、全区老年书画竞赛和有关老龄问题的地区性会议。制订我市老龄工作发展的目标规划,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老龄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14.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办公室: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发挥综合、组织检查、督促作用;发挥参谋作用,了解和掌握全市双拥工作情况,为市委、市政府、警备区决策提供依据;做好双拥组织工作,组织好双拥工作各种会议和全市性的双拥活动;发挥协调作用,协调好全市军地间的双拥工作;发挥指导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全市双拥工作模范单位先进事迹,对全市双拥工作进行正确指导,并组织全市双拥模范旗县区(局)、单位、驻呼部队及双拥成员单位的命名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对全市双拥工作进行检查、落实,沟通双拥成员单位工作信息,做好经验交流工作。

15.低保办公室: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贯彻、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编制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负责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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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5: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