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红字专用发票 |
释义 | 红字专用发票 一.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 不符合作废条件: 1. 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1) 认证通过: 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①《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 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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