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洪拟 |
释义 | 人物简介洪拟 [1071—1145](先本姓弘,避南唐讳,改洪)字成季,一字逸叟,镇江丹阳人。生卒年均不详,约自宋仁宗嘉祐五年,至高宗绍兴十年间在世,年七十五岁。登进士甲科。崇宁中,(公元一一〇四年)为国子博士。累迁给事中吏部尚书。言者以拟未历州县,以龙图阁待制,知温州。寻以平贼功,仍召为礼部侍郎绍兴三年,(公元一一三三年)因言事罢为徽猷阁直学士。后起知温州,提举亳州明道宫。拟在官不附权要,屡进谠言。卒,谥文宪。拟著有净智先生集及注杜甫诗二十卷,《宋史本传》传於世。 《宋史·洪拟传》,字成季,一字逸叟,镇江丹阳人。本弘姓,其先有名璆者,尝为中书令,避南唐讳,改今姓。后复避宣祖庙讳。遂因之。 拟登进士甲科。崇宁中为国子博士,出提举利州路学事,寻改福建路。坐谴,通判郓州,复提举京西北路学事,历湖南、河北东路。宣和中,为监察御史,迁殿中,进侍御史。时王黼、蔡京更用事,拟中立无所附会。殿中侍御史许景衡罢,拟亦坐送吏部,知桂阳军,改海州。时山东盗起,屡攻城,拟率兵民坚守。 建炎间,居母忧,以秘书少监召,不起。终丧,为起居郎、中书舍人,言:“兵兴累年,馈饷悉出于民,无屋而责屋税,无丁而责丁税,不时之须,无名之敛,殆无虚日,所以去而为盗。今关中之盗不可急,宜求所以弭之,江西之盗不可缓,宜求所以灭之。夫丰财者政事之本,而节用者又丰财之本也。”高宗如越,执政议移跸饶、信间,拟上疏力争,谓“舍四通五达而趋偏方下邑,不足以示形势、固守御。” 迁给事中、吏部尚书,言者以拟未尝历州县,以龙图阁待制知温州。宣抚使孟庾总师讨闽寇,过郡,拟趣使赴援。庾怒,命拟犒师。拟借封椿钱用之,已乃自劾。贼平,加秩一等,召为礼部尚书,迁吏部。 渡江后,法无见籍,吏随事立文,号为“省记”,出入自如。至是修《七司敕令》,命拟总之,以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成书,上之。 金人再攻淮,诏日轮侍从赴都堂,给札问以攻守之策。拟言:“国势强则战,将士勇则战,财用足则战,我为主、彼为客则战。陛下移跸东南,前年幸会稽,今年幸临安,兴王之居,未有定议非如高祖在关中、光武在河内也。以国势论之,可言守,未可言战。”拟谓时相姑议战以示武,实不能战也。 绍兴三年,以天旱地震诏群臣言事,拟奏曰:“法行公,则人乐而气和;行之偏,则人怨而气乖。试以小事论之:比者监司、守臣献羡余则黜之,宣抚司献则受之,是行法止及疏远也。有自庶僚为侍从者,卧家视职,未尝入谢,遂得美职而去,若鼓院官移疾废朝谒,则斥罢之,是行法止及冗贱也。榷酤立法甚严,犯者籍家财充赏,大官势臣连营列障,公行酤卖则不敢问,是行法止及孤弱也。小事如此,推而极之,则怨多而和气伤矣。”寻以言者罢为徽猷阁直学士、提举江州太平观。始,拟兄子驾部郎官兴祖与拟上封事侵在位者,故父子俱罢。起知温州,提举亳州明道宫。卒,年七十五,谥文宪。 初,拟自海州还居镇江。赵万叛兵逼郡,守臣赵子崧战败,遁去。拟挟母出避,遇贼至,欲兵之,拟曰:“死无所避,愿勿惊老母。”贼舍之。他贼又至,临以刃,拟指其母曰:“此吾母也,幸勿怖之。”贼又舍去。有《净智先生集》及《注杜甫诗》二十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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