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监管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推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承担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市(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保卫、财务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指导所属监管企业党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法律事务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纠纷的调处、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承担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要文件和报告起草、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布局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壮大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四)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 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绩效评价、经营业绩考核、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经济运行监测和资产损失核销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等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省产权交易中心业务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六)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七)企业改组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做好省属企业并配合国家做好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继续完成原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八)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九)企业监督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联系;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办理所监管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出国政审手续;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和老干部工作。 (十一)信访工作处。 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稳定工作;监督所监管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承担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群众来信来访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转递的信访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委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联系有关行业协会。 监察机构。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14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7名),工勤人员编制15名。厅级领导职数:党委书记1职,主任1职,副主任4职,纪检委书记1职,副巡视员1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13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副处长20职。 监事会主席(副厅级)职数5职,正处级领导职数5职。 五、其他事项(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和联系协会的工作由省国资委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出资企业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煤炭地方工业(集团)总公司、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新良粮油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 黑龙江省中盟集团、 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等。 七、领导成员黑龙江省委常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赵克非。 黑龙江省长助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赵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刘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树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李明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盖鲁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高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高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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