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
释义 |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黑龙江省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黑龙江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科协简介黑龙江省科协1958年成立以来,现已成为拥有30多万会员,有164个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13个市地科协、5个省直系统科协、7个直属事业单位、62个县科协、373个企业科协和近百个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协,以及乡镇科协、村科普协会(研究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的全省科技群众团体。 黑龙江省科协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组织人事部(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调研宣传部、学会学术部、科学技术普及部、反邪教协会办公室。省科协所属7家事业单位:省国际科技交流促进社(国际部)、省科普事业中心、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黑龙江科技报社、省科技咨询中心、省科学会堂、省科技馆。 黑龙江省科协的工作理念: 以科技工作者为本、建科技工作者之家。 黑龙江省科协的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3.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4.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6.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7.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8.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9.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省科协领导主 席:马淑洁 党组书记、副主席:闫永华 党组成员、副主席:杨铭铎 党组成员、副主席:唐衍伟 党组成员、副主席:丛 丽 副主席:王伟英 王树国 王德民 申立国 任福君 刘景林 衣俊卿 李庆章 杨宝峰 邱长华 彭鸿飞 韩贵清 舒 展 谢礼立 黑龙江省科协组织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省科协机关日常工作事务和有关事项的部署、督办工作;负责省科协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公文处理、秘书、文书、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来信来访等工作;负责后勤、房产、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全省科协系统网络信息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 负责拟定省科协系统有关经济活动、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编制省科协年度经费预算计划;负责省科协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全省性学会等年度财务决算审核;负责对直属事企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负责省科协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省科协系统综合业务统计。 组织人事部(机关党委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省科协系统的组织网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工作;负责规划、协调和指导省科协系统专职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工作;负责科协系统综合性表彰奖励工作和举荐人才。负责省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省科协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调研宣传部 进行调查研究,对科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和拟定省科协发展战略,拟定有关规定;负责省科协有关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的起草;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的拟定工作。负责省科协的宣传和出版工作。 学会学术部 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性、多学科的重点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指导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学术活动;负责对省科协业务主管的全省性学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全省性学会主办的学术类期刊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省科协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对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拟定全省科协系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企业科协、基层科普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日等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负责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科协系统科技活动场馆、科普基地、科普网络和科普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和各项竞赛活动,监督管理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组织工作;负责有关科普团体的科普类期刊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厂矿企业科协联合会工作;负责指导反邪教协会工作。 管理办法第一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为履行对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业务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促进学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学会,是指依法登记,作为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省级各学会。 第三条 学会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届满时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或推迟换届的,经理事会研究后,报省科协审查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在年初列入工作计划。换届前1个月,向省科协报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情况; (二) 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及修改说明; (三) 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原则、选举办法,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名额分配方案; (四) 拟任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个人简历。 第五条 省科协收到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审理并批复。未经批准的学会不得进行换届改选。 第六条 遇特殊情况,须以通讯方式换届的省级学会,应提前3个月向省科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理由,报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材料,经省科协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通讯选举。 第七条 学会如期换届后,应在30日内,向省科协报送下列材料: (一)大会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主要负责人名单; (二)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八条 学会修改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应当自省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从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学会理事会规模根据会员人数确定。会员人数在1千名以下的,一般不超过30人;会员人数在1千名至2千名的,一般不超过40人;会员人数在2千名至5千名的,一般不超过60人;会员人数在5千名以上的,一般不超过80人。若理事会人数超出以上规定,须事先征得省科协同意。学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条 省级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年龄、任期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由理事会酝酿确定,报省科协批复同意。上述人选在酝酿过程中,应征求挂靠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责。会议形成的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单名称必须规范。经核准后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 学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应将下列文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所属学会承担。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在30日内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省级学会拟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自省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学会被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 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省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十七条 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日常工作、学术交流、表彰奖励、分支机构、资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学会理事会负责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学会应按照省科协《学会重要学术活动预告制度》的规定,举办活动前15日内将活动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预计参加的人数等情况上报省科协学会学术部。 第十九条 学会应自每年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检材料,所有材料要真实、准确填写。年检报告书经省科协初审同意后,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 学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报送所需要的文献资料,如学会正式出版的书籍、期(报)刊、重要学术活动的论文集、学会知名人士的专著等,按照《黑龙江省科协重要学术文献收藏制度》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科协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省科协收藏,一份送中国科协文献库。 第二十一条 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内容如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须事先报省科协,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举行。学会组织的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须报省科协和有关部门审批。同境外组织合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政策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及其形成的文字、声像、图片等资料,应经整理后归档,建立学会档案。学会档案应指定人员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会组织学术成果评奖活动,须经省科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省科协的工作联系,学会联系人受秘书长委托办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省科协及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学生会员等其它会员可酌情减免会费。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活动资金应主要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学会经费支出,应严格审批,由理事长、秘书长或理事会确定的学会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学会应设立独立的银行帐号,印章、票据和财务凭证由专人负责管理,合法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优秀学会评选暂行办法》组织每年度的优秀学会评选工作,同时评选出优秀学会工作干部。 第二十八条 学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协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更换有关责任人,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处理: (一)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的;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 (四)在经费管理与使用中有严重问题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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