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建设厅 |
释义 | 职责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省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订全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研究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房屋及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法规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计划财务处、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住宅产业化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人员编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96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7名),工勤人员编制控制数7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4职,巡视员1职,副巡视员1职。处级领导职数:正处级领导职数20职(含总规划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各1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副处级领导职数19职 其他事项(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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