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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河南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是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接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管理。负责全省企业管理和管理咨询行业的归口管理, 由一批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专家、学者、工作者组成。

协会以“真心实意为企业服务”为指针,坚持“团结业界、规范行业、倡导诚信、共同提高、培育市场、服务社会、实现共赢”的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业界和社会各界,组织研究国内外企业管理趋势,制定全省企业管理与管理咨询发展规划;开展省内外企业交流,研究总结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方法、技术和理论;表彰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推动我省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加强行业的规范管理、监督 ,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能力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

“聚合权威专家,汇集实战精英,把脉管理难题,助推企业腾飞”。融实践性、社会性、学术性为一体,以独特的服务理念,为企业服务,树立起全国第一流管理咨询、培训品牌,为河南企业管理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地址:郑州市CBD商务内环路5号二单元24楼。

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

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业务联系,按时办理社团登记、年检等事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河南省管理咨询师考试管理工作;负责上级领导和组织的接待和活动安排;组织制定、修订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执行检查落实;负责协调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协助各部门开展业务工作;负责拟定本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对外协调工作;负责本会人事、文秘档案、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

二、会员服务部

负责制定会员工作发展规划;负责会员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会员及咨询机构信息库;负责新会员的发展工作;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会费收缴工作;负责为会员提供服务工作;负责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负责《河南咨询通讯》编辑发行工作。

三、行业发展部

负责组织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研究和分析工作;负责开展行业机构资质等级的评审、年审工作;负责客户投诉受理工作,对合约争议或纠纷,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价,按“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理咨询与培训(成果)论文、优秀案例的评审工作;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开展信息交流,发布行业研究报告工作。

四、专家资源建设部

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各专家委员会、各专家组的组建、通讯联络、撤销等工作;

负责承担协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经济管理各学科、管理咨询各专业、管理咨询各专门问题、国民经济各行业、工程技术各学科、基础科学各学科、人文社会各学科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咨询项目部

(一)负责协调重大管理咨询项目的洽谈、实施、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危机管理咨询工作;

(二)与协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对接

负责承担业务协调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实体机构:

1.河南省企业危机救援中心;

2.重大管理咨询项目洽谈协调中心;

六、管理培训部

负责管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中长期和年度培训(含资格证书培训、在职人员再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辑出版《河南管理咨询培训年鉴》,管理咨询与培训(成果)专著、案例的编辑出版工作;

七、研究部

负责组织拟定我省咨询、培训行业信誉体系、资质等级标准、质量标准、职业准则;负责承担管理咨询准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等有关政府机构提供决策咨询;

二、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协会和协会主管单位组织的调查研究;

三、承担协会和协会主管单位发布的科研课题;

四、组织、协调本专家委员会专家为协会各咨询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管理咨询业务的再咨询服务;

五、承办或联合有关单位联合承办协会主管的专题研讨活动;

六、拟定有关专业的管理咨询准则;

七、拟定有关专业的企业管理指引并做出解读;

八、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持续关注企业在本专业范围内出现的问题、研究对策并拟定相关的研究报告;

九、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关注近期发生的重大管理事件并从本专业的角度做出评论;

十、组织、协调有关专家跟踪专业范围的重大研究进展;

十一、编写管理咨询师继续教材中有关本专业的章节。

十二、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关注有关专业人士的近期言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ASSOCIATION OF MANAGEMENT CONSULTANTS,缩写为HNAMC。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内独立从事管理咨询业务企业、各地管理咨询协会及在管理咨询界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管理咨询行业管理、服务和自律组织,经批准登记后,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河南管理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咨询业的竞争能力;团结和教育会员献身咨询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管理咨询、培训行业的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现代咨询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河南管理咨询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及与国内外管理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培育和发展管理咨询市场,推动河南管理咨询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提高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和社团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管理咨询业务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不断提升管理咨询业务水平;

(二)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咨询行业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咨询师考试的各项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关于管理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

(四)组织制定行约行规,以约束行业行为。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研究制定管理咨询执业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咨询指引、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进行咨询业务统计等工作并实施有效的监督;促进会员在管理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行业水准和声誉;

(五)举办有关管理咨询理论、方法、标准的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开展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的业务培训和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前培训,开展与国外、境外咨询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推动我省咨询的国际化进程;

(六)开展现代咨询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开发现代咨询业务的通用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普及推广现代科学知识和技术在咨询业务中的应用,开拓咨询业务领域;

(七)推进管理咨询信息网的建设,设立互联网站,编辑印刷国内外管理咨询信息和市场动态,组织编辑有关管理咨询出版物,开展与咨询业务相关的宣传活动;

(八)培育和开发咨询市场,进行现代企业管理技能、先进技术与业务的培训活动;开展促进会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拓展咨询业务的各种活动。

(九)建立行业内部奖励与惩戒制度,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

(十)兴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发展管理咨询公益事业;

(十一)代表河南省企业管理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国内相关会议、机构;

(十二)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取得中高级管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除第七条规定外,凡承认协会章程,在河南省从事管理咨询业务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单位,以及在业界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和独立执业的咨询人员,都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一定程序审批后,成为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管理咨询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我省管理咨询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本协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含荣誉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选举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与专家委员会;

(八)增补或更换本协会理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聘请名誉会长;

(十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三) 召集、主持研究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年度工作会议;

(四) 听取秘书长有关专题工作的汇报;

(五) 会长不在本地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领导本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协会对外进行工作与学术交往、交流、合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负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协调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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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