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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漫画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河南省漫画家协会于2006年6月11日,在郑州举行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漫画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执行机构。

河南省漫画家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省的动漫产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在河南省的经济、文化领域中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可以说,漫画家协会的成立是我省动漫产业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预示着我省动漫产业将跨上新的台阶。协会的成员来自全省,既有动漫创作者、管理者、教育者,也有动漫生产经营者和爱好者,共同组成一个群众性团体。协会聘请了关心和支持我省动漫产业发展的领导同志为顾问,聘请了国内外权威动漫专家为特邀顾问,聘请了一批德高望重的漫画界老前辈为名誉主席。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河南省从事漫画创作、动漫业及动漫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河南动漫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省文联批准,省民政厅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协会章程

河南省漫画家协会章程

(2006年6月11日经河南省漫画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河南省漫画家协会。英文译名:Henan Cartoonist Association 缩写:HN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河南省从事漫画创作、动漫业及动漫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河南动漫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省文联批准,省民政厅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动漫产业的战略部署,团结全省动漫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和漫画家,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动漫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努力为建设文化强省、实现中原崛起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66号金成国际广场A 10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基本任务:

(一) 动漫产业研究;

(二) 学术交流;

(三) 教育培训;

(四) 动漫会展;

(五) 动漫研发;

(六) 动漫衍生产品开发;

(七) 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八) 制定并实施动漫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九) 开展我省动漫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动漫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动漫产品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十) 组织与开展有益于动漫产业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产业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河南动漫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十一)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河南动漫产业发展状况年度报告。

(十二) 承担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为便于开展工作,本团体聘请热心支持动漫事业的党政领导、企业家担任顾问,聘请国内漫画界德高望重的漫画家担任名誉主席。顾问和名誉主席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小樱桃卡通公司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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