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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本协会是经河南省经贸委和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受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和中国玩具协会的领导。

河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是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成立较早的省级协会之一。协会成立二十年来,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热情为政府和会员服务,为行业和社会服务,为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协会受委托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了《河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河南省工艺美术志》、《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和《河南省振兴工艺美术产业实施纲要》等许多重要的文件材料。组织评授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152人,评定全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000多人,全省工艺美术专项技术等级资格196人,还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1000余人。

此外,协会根据自身的有利条件采取不同的形式开展行业活动,召开技术交流会、行业发展研讨会、座谈会,举办职业技能大赛,创办《工艺美术》杂志,开展工艺美术精品展评,组织省工艺美术大师参加“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和“全国旅游品、工艺品交易会”等活动。协会的工作成绩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协会的充分肯定。2004年河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e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省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具有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玩具协会的指导下,配合政府指导、协调和促进本行业发展及技术进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党和政府的意图及有关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要求。制订近期计划、长远规划,指导全省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

(二)受政府的委托开展各项活动。

(三)指导帮助企业不断改善管理,提高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四)指导和推动全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和技术培训。

(五)组织全行业的优质产品、新产品、名牌产品的观摩讲评和行业产品质量检测。

(六)组织会员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速行业生产现代化。

(七)协助会员和有关部门进行人才开发,落实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政策,保护提高和发展优秀传统技艺。

(八)搜集、整理、交流科学技术信息,编印有关资料。

(九)根据企业需要和自愿互利的原则,推动本行业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建立各种经济联合体。

(十)组织会员开发新原料,协助会员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发展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研究、教育的企、事业单位,不分管理部门,不分所有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对发展工艺美术事业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余工艺美术爱好者也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由理事会选举确认。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由理事会选举确认;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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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