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 |
释义 | 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是根据河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由一群不甘平庸的有激情的河南青年学生组织成立的,是服务于河南学生的非营利性的民间青年联谊组织,成员包括河南籍在校大学生、河南籍大学毕业生以及优秀河南籍青年知识分子。该会将为河南的大学生提供一个互相认识、互相交流、自我锻炼、自我提高、施展才能的平台,加强各自的联系和沟通,为文成大学生在生活、学习以及其他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通过以先帮后的方式,促进河南大学生全面发展。同时将集合河南大学生的集体智慧,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中原崛起贡献力量。 会徽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会徽由三部分组成:上部是一个带环的圆形的红底黄色五角星,与共青团团旗左上角的图案一致,代表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是由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青年大学生组成的联谊组织,同时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共青团的指导。中部是一双黑色的强劲有力的大手,托住上部的圆形红底黄色五角星,代表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是一个凝聚力强的集体,是河南大学生相互认识、相互交流、相互进步、共同提高的平台,能够给河南的大学生以扶持和呵护。下部是黑色的草书“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字样,说明了河南省大学生是活力四射、青春激昂的集体。会徽整体看来好像一双大手将一轮红日缓缓托起,代表新时期的青年大学生远大的志向和光明的前途。整体又好像在坚实的土地上,两片绿叶呵护着盛放的花朵,代表河南的大学生以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为平台,一定能不断发展,不断成长,不断进步,实现自己的理想与价值。 章程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是代表河南省全体大学生的群众组织。它在河南省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其他任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大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2、 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提高会员的素质,积极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之间交流,起好同学和河南省各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 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科技、文体、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为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创造文明、团结、活泼、奋发的环境,促进会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凡是为河南省生源的大学生,经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员。 第七条 会员对于大学生联合会工作享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对大学生联合会工作享有向大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及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章程和维护本会利益,执行本会决议,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大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大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是大学生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大学生委员会行使本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河南省大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的比例由各年级段民主选举产生,大学生委员会委员具体选举办法参照选举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大学生代表大会由秘书处主持筹备工作,秘书处成员由大学生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兼任。 第十五条 大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并审议大学生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 大学生委员会关于修改或制定规章条例的报告; 3、修改并通过大学生联合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4、选举产生新一届大学生委员会; 5、有权罢免学生会机构的任何成员; 6、审议通过大会议案,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7、其他应由大学生联合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有向大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2、有选举和被选举为 大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3、有向大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并就有关问题的解决向同学说明解释的权利和义务; 4、有监督大学生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大学生委员会 第十七条 大学生委员会是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的执行机构,由大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向河南省大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同学的监督。 第十八条 大学生委员会实施大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同学的要求和特点组织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大学生委员会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主任)、省内大学生聚集的地级市各分会长由大学生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各部(室)组成成员由各部长(主任)提议,各分会 委员会成员由各分会长提议,经大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主席任命。 第二十条 大学生委员会主席全面负责大学生联合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并应具体管理一个或多个下属机构,与该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大学生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一人代为行使主席职责。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 大学生代表大会期间,执行大学生联合会的决议,主持大学生联合会工作; 2、制定并执行大学生联合会的工作计划,落实大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3、讨论并通过大学生联合会组织机构的人员安排; 4、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认可,有权罢免主席、副主席,并产生新的人选; 5、经主席提名,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认可有权提请 大学生委员会通过罢免不称职的各部门负责人; 6、本着节约精神,统一管理大学生联合会全部活动经费; 7、对外代表 河南省大学生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委员会通过适当途径定期向学生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第四章 选举条例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各年级为单位,每年级选举产生代表若干名,并推荐四至五名学生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必须是代表人选。本届大学生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及各部(室)现任部长为当然代表。 第二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公开唱票、计票。每位代表限投一票,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二十七条 选举中任何人不得妨碍他人独立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正式候选人应在选举前发表演说并回答代表问题。 第二十九条 投票选举时每人所选大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多于选举办法所规定的名额。 第三十条 大学生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在代表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参加下方为有效。投票选举结果票数超过半数且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的,由大会主席团视具体情况,决定重新补选或增减应选名额。 第三十一条 计票员不得故意多报或隐报票数,计票员必须秉公执法。计、监票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大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年级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学代会代表名单。对于上报的学代会代表名单,经学代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于会前三天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凡在选举中违背条例而产生的代表、委员,其当选资格无效,并需重新选举。 第三十四条 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学代会代表与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以及罢免权,由秘书处按规定行使,大会期间,学代会代表与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及罢免权,由学代会行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改必须经学代会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并由大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大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第一届大学生代表大会 2010年10月14日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