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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阳市企业联合会
释义

安阳市企业联合会(前身:安阳市企业管理协会),是1984年6月由安阳市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在市民政局注册的第一个全市性综合经济类社会团体,经市政府批准于2011年4月更名为现名。安阳市企业家协会(前身:安阳市厂长(经理)工作研究会),于1984年6月由安阳市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2000年12月召开第一届会员理事大会,并在市民政局合法注册。

联合会概况

安阳市企业联合会/安阳市企业家协会实行两个章程、两块牌子,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国资委;下设:综合(秘书)处、维权(雇主)办公室、会员服务部、信息宣传(企业家之音编辑)部、企业合作(联络)部。对外简称:“安阳市企联”;主管部门:安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部门: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企联”是企业及企业集团、企业家(雇主或经营者)的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安阳市企联”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与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安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是安阳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的代表。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理事会

会长:

王子亮 安阳钢铁集团 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会长:

张国显 河南中烟安阳卷烟厂 厂长、书记

副会长人员名单

李国顺 安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副主任 秘书长

黄伯民 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陈志刚 安彩高科公司 总经理

郭现生 林州重机集团 董事长

杨清河 安阳超越集团 董事局主席

孙志安 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红军 河南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 总经理、书记

李静敏 林州凤宝特钢有限公司 总经理

管存拴 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张清学 安阳钢铁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李景忠 河南亚新钢铁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成杰 河南鑫磊集团 董事长

付玉堂 河南利源煤焦集团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李章成 安阳华诚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冯地报 安阳县豫龙焦化有限公司 董事长

何秋安 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刘金林 河南省湖波水泥集团 董事长

黄成华 大唐安阳发电厂 总经理

桑中升 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公司 董事长

马国亮 河南省星河油脂有限公司 总经理

唐成河 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谢述新 安阳鑫龙煤业集团 董事长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阳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安阳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安阳市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安阳市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雇主)、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雇主)、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为促进安阳经济社会发展和把安阳市建设成为豫北中心强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阳市国资委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雇主)、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雇主)、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安阳市各县(市)、区企业和企业家组织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雇主)、企业家参加由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安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内外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活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反映企业(雇主)、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引导企业(雇主)、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雇主)、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雇主)和优秀企业家。

第十三条 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团体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全市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位企业(雇主)、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 团体会员条件:

1、在安阳市区划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2、各县(市)、区的企业团体;

3、全市性和行业性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 个人会员条件:

1、热心本会和企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或实践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

3、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信息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等领导成员的选举办法:

(一)本会领导成员按照公开、民主的原则,采取协商推荐、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会长1人、执行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二)会长等领导成员的候选人名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组建筹备换届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三)聘请高级顾问、特邀顾问、顾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以举手方式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四)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候选人须得到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票数方能当选。

(五)聘请高级顾问、特邀顾问、顾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以举手方式决定。

(六)本会领导成员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选举方式采用投票或举手方式。

(七)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市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有关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全市代表大会由会长或常务会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高级顾问、特邀顾问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团体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支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会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执行理事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由会长委托常务会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执行副会长在会长和常务会长领导下,分工组织协调本会有关业务工作。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向政府提出政策意见;

(二)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问题;

(三)研究行业协会与本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重大财务开支;

(八)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本会日常工作、重要项目及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常务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事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草案,须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安阳市企联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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