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盐业流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河北省盐业流通协会成立于2001年7月12日,是由盐业流通、生产企业及科研、教育等相关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自律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盐业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目前协会有会员单位189个。 协会宗旨: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治; 3、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食盐专营,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协会职能: 1、行业自律,价格协调,行业检查监督、评比,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行业咨询论证、规划,人员培训等。 2、发挥信息资源的集散作用,加强盐业的宏观管理、盐行业管理,提高盐业企业素质,促进盐行业技术、管理的进步和盐业流通行业的资源配置、对外交往。 3、协会接受省工经联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秘书处设在省盐业专营总公司。 协会领导: 誉理事长:张彦惠 夏永利; 顾问:陆懋; 理事长:胡文菊; 常务副理事长:李国剑; 副理事长:王民杰、马凤娥; 秘书长:张彦玲; 副秘书长:贾建国、陈翔。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河北省盐业流通协会。英文译名Hebei Salt Industry Circula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SICA 第二条 河北省盐业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盐业流通、生产企业及科研、教育等相关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自律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盐业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治,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食盐专营,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190号,电话:86016124,邮编:05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情况;研究全省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针对行业和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努力做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作,推动行业、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 (四)参与制定、修订与盐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办理相关事务,提出修改完善省内盐业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建议;协助审核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以及年检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食盐批发企业等级标准评定;负责省内碘盐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行业检查、观摩、评比和竞赛活动;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人员,提高盐业流通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指导会员单位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组织发展与省内外、境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省外及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组织学习考察省内外、境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成果。 (九)组织开展行业学术研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负责编发有关简报、资料,出版协会会刊。 (十)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活动,以及有利于提高整体素质的其他活动,大力宣传国家盐业政策、法规以及防治碘缺乏病方面的科学知识。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会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承认协会章程,在协会业务领域内从事盐业流通、生产的企业和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监督、评议协会的工作;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确保真实、准确、全面;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能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发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分支(或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协会顾问、名誉职务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服装搭配洗面什么美白产品比较好润肤怎样才能瘦腰最好好用美臀产品推荐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协助正副会长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事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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