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蔬菜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河北省蔬菜行业协会于2005年3月正式成立,是为全省从事蔬菜产业的人员、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蔬菜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服务的行业组织。 主要业务范围(一)研究省内外与国内外蔬菜生产、加工、包装及购销的动向,根据市场需要参与拟定我省蔬菜产业化发展规划。 (二)根据全省蔬菜产业的发展规划,动员本会有关单位和全体会员搞好蔬菜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物资及购销等服务活动。 (三)利用学术交流、培训和咨询等多种活动形式,不断提高广大菜农和科技人员的素质。 (四)为准确掌握蔬菜产业发展趋势,正确指导蔬菜生产,积极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和知名蔬菜专家、企业家进行经验交流,为我省蔬菜产业化发展、壮大做贡献。 (五)为壮大自身实力,本协会将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实体,走自我发展的道路。 协会章程河北省蔬菜行业协会章程 (2009年6月1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河北省蔬菜行业协会(INDUSTRY INSTITUTE OF VEGETABLE,HEBEI)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省内从事蔬菜生产、加工、销售产业发展而建立的群众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宪法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全省广大从事蔬菜产业的人员为主要组成,大力促进蔬菜产业化发展,协调蔬菜均衡上市,及时为蔬菜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提供信息、技术、物资服务,加速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受河北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由河北省蔬菜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具体协调开展工作,其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省内外与国内外蔬菜生产、加工、包装及购销的动向,根据市场需要参与拟定我省蔬菜产业化发展规划。 (二)根据全省蔬菜产业的发展规划,动员本会有关单位和全体会员搞好蔬菜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物资及购销等服务活动。 (三)利用学术交流、培训和咨询等多种活动形式,不断提高广大菜农和科技人员的素质。 (四)为准确掌握蔬菜产业发展趋势,正确指导蔬菜生产,积极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和知名蔬菜专家、企业家进行经验交流,为我省蔬菜产业化发展、壮大做贡献。 (五)为壮大自身实力,本协会将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实体,走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承担协会布置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会员介绍或市县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违反国家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执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1-2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行政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元以上;物资企业每年200元以上;对入会的专业合作社及集体会员,每年50元以上,会员每届4年,会费一次缴纳。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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