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能源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合作。 (二)负责核电管理。 (三)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组织实施能源产业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能源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 (七)参与制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八)承办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能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负责能源综合业务和体制改革有关事宜;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能源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日常政务;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二)煤炭处。 承担煤炭(包括煤炭开发、煤炭洗选、煤层气,下同)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煤炭体制改革;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 (三)电力处。 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不含农村电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电力体制改革;负责核电管理。 (四)新能源处。 负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拟订农村电网、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 (五)能源节约和装备处。 负责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石油、天然气、炼油、煤制燃料行业管理;负责科技进步和装备事宜;牵头组织实施能源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四、人员编制河北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工程师1名)。 五、其他事项(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1. 省能源局提出的能源发展重大规划、体制改革和重大政策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2. 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的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审定)。3. 核电自主化工作,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省能源局组织实施。 (二)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省能源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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