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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核桃露
释义

原料

核桃粉1茶匙、芝麻粉1大匙、山药粉1茶匙、新鲜核桃仁适量

辅料

调味料、冰糖适量

制作方法

1.核桃粉、芝麻粉、山药粉放入碗内,加温开水搅拌均匀。

2.倒入锅中,炖煮5分钟,加入冰糖煮至溶化。

3.搭配核桃仁即可食用。

Tips

核桃粉市场有售,如要自己处理,可先将核桃炒熟(或用烤箱烤熟),取出待凉,再放入搅拌机打碎或用瓶子碾碎,装瓶保存。

特色

芝麻桃核露可健脑、强肝、补肾气,对白发和老年健忘的预防都有功效,也是美容佳品,具有滋养皮肤的作用。若用麦芽糖有补虚冷、健脾胃、润肺之效,是滋补强身的健康食品。

核桃乳(露)轻工标准

QB/T 2301—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核桃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调配等工序后,再经高温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760—19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6—19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0790—19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91—1989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GB/T 12143.1—1989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

GB/T 14771—199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16322—1996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应符合GB 10791的规定。核桃仁应选用成熟、饱满、断面呈乳白色或微黄色,无哈喇味,无霉变,无虫蛀的果仁。

3.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的要求。

中国轻工总会 1997—05—20 批准 1998—02—01 实施

QB/T 2301—1997

表 1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黄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核桃乳特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常滋味和气味

外观

呈均匀、细腻的乳浊液,久置后允许稍有分层,但摇匀后仍能均匀一致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表 2

负偏差允许值

包装容器的种类

净 含 量

相对偏差 %

绝对偏差 mL

金属罐

355mL以下

3.0

200~300mL

9

玻璃瓶

300~500ml

3.0

纸塑铝复合软包装

375mL以下

3.0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 3

一级

二级

项 目

A型

B型

A型

B型

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 %

≥7.5

<7.5

≥7.0

<7.0

蛋白质(m/m) %

≥0.8

≥0.8

≥0.5

≥0.5

脂 肪(m/m) %

≥2.0

≥2.0

≥1.2

≥1.2

食品添加剂

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6322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4.1.1 滋味与气味

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

4.1.2 色泽、外观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外观和杂质。

4.2 净含量

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摇匀的样液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1min后,读其容积数。 ±

4.3 理化指标

4.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 12143.1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 蛋白质

按GB/T 14771规定的方法测定。

中国轻工总会 1997—05—20 批准 1998—02—01 实施

QB/T 2301—1997

4.3.3 脂肪

按GB/T 5009.6酸水解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卫生指标

按GB/T 163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工艺条件、生产线、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在包装箱内附有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2.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2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

5.2.3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任一批随机抽取12瓶(瓶、盒)。3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及砷、铅、铜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

5.3.3 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和检验判定

检验结果中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型式检验判定

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净含量有一瓶负偏差超过允许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允许复验3罐(瓶、盒),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标签与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10790的规定,应标明产品的级别和类型及蛋白质含量。添加甜味剂的应表明甜味剂的名称。

6.2 包装

中国轻工总会 1997—05—20 批准 1998—02—01 实施

QB/T 2301—1997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GB 10790第5章的规定及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办法。

6.3 运输、贮存

运输、贮存必须符合GB 10790第6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

6.4 保质期

6.4.1 符合6.3的规定时,采用不同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产品保质期分别为:金属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3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为6个月。

6.4.2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少于6.4.1规定的保质期。

中国轻工总会 1997—05—20 批准 1998—0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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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