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航务管理局 |
释义 | 航务管理局是具有省级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交通厅。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水路交通行业的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全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重点水路交通建设,承担全省水路交通运政、港政、航道、水上安全和船舶工业等行业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定期编制省内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开业审批、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奖惩; (三)检查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运输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四)对主管范围内水路运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水运情况分析报告,负责督促汇总上报规定的运输统计报表; (五)及时汇集和发布水运技术、经济信息,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各种运输船舶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水路运政管理人员; (六)维护运输秩序,协调各种水运业之间、运输船舶和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衔接,处置纠纷;督促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组织交流先进运输经验,提高水运管理水平。 (七)负责省内港口经营行为的检查和奖惩。 航道管理一、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4、《中俄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航标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6、国家和省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管理内容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上级各项指示、规定; 2、负责制定全省航道技术等级方案和航道发展规划; 3、负责制定中俄界河航行例会和联合检查工作方案,并负责落实实施; 4、负责全省航道养护工作; 5、负责临、跨、过、拦河建筑物涉航事宜审批工作,负责通航河道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作业 审批工作。负责通航河道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涉航事宜的审批工作。 6、负责依法对违反航道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7、负责全省航道建设管理工作。 8、负责拟定全省航道管理规章。 港口管理一、管理依据1、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3、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7、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8、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9、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港口管理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二、管理内容1、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水运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港口管理办法(规 定)、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 2、负责指导各有水运市、县制订港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3、编制全省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建设规划,指导各有水运市县进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 负责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4、参与全省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并负责其实施阶段的管理; 4、负责新建港口、码头建设的行政审批工作; 6、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7、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港口经营秩序; 8、负责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的划定; 9、负责港口行政性费收、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有关港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参与港口涉外工作,组织对开放口岸港口、码头 的资质审核与核查验收工作 运输管理一、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管理条例》。 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交通部有关规定。 二、管理内容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拟定水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核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经营航线的核准工作; 6、负责查处重大运输违法行为; 7、负责运输管理费的稽征; 8、负责水路运输票据管理; 9、组织重点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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