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杭州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于1995年11月18日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本协会是一个由市公安局进行业务指导,从事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参加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目前共有会员单位132家,其中理事单位27家、常务理事单位12家,会址设于杭州。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省内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的提高;推进我市安全防范事业的发展,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做出贡献。 针对目前杭州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发展迅速的现状,本协会将努力发挥好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同时,还将开展行业情况调查、调研,制定长、短期发展规划;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产品、技术展览(销)会,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编制技术宣传资料;组织企业订立行规行约,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杭州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参加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省内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的提高;推进我市安全防范事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接受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华光路3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就本行业发展的政策、税收等问题提出建议。 (二)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任务。 (三)组织与本行业有关国内外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展览(销)会,并组织技术交流,编制产品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对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及时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预测,沟通交流。对广大用户和会员单位提供无偿或者有偿咨询服务。 (四)总结交流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经验,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行业经济效益。 (五)组织企业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六)积极推动横向联合,加强相互协作,协调企业之间在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合作、销售、承接工程、引进技术等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七)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包括组团赴境外考察)为行业培训技术人员,拓宽视野,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经常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八)编辑出版本行业协会会刊及快讯。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市范围内,凡依法取得杭州市公安技术防范办公室颁发的《资格认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热心和支持本行业一L作;在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取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四)有优先接受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六)有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本协议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按协会要求,交流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先进经验; (四)按时交纳会费(无故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经向本协会理事会提出书面退会要求后,履行必要的手续;邻予退会;会员单位因故不再符合章程第七条规定或不履行第十一规定的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审议和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 (二)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本协会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任期为四年)。理事会产生正、副理事长(可以连任二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表大会每两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团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部署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协会会员联谊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司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长)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经费开支有: (一)本协会活动费用; (二)本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及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邀请市内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与技术交流的费用; (四)对为本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的个人的奖励; (五)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作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响四分之一的会员联名提出终止协会的提案。理事会应召开会员代表讨论,超过三分之一的会员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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