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电子商务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杭州市电子商务协会是由杭州市经济信息中心、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公司、杭州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邮政投递服务公司、浙江华立集团、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六家单位发起,由杭州市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2002年7月正式成立,其主管部门是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协会聘请原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宋玲为名誉理事长;聘请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楼健人、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杨福颂、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何西华、杭州市贸易局副局长陈世安、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范根初、杭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琳娜为顾问;聘请浙江大学软件学院院长、电子服务研究中心主任陈德人院长为协会理事长。协会有理事单位26家,监事单位2家,现有单位会员162余家,个人会员58余位。 协会有完整的章程、会费及财务管理制度,有系统的会员服务及协会自身建设体系。协会遵循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快速、规范和产业化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杭州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全称:Hangzhou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HZEC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杭州市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75号杭州数字娱乐产业园1号楼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二)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强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 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在杭州市辖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现代物流技术研究、电子商务规划及标准化研究、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电子商务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协会提供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除名; (六)决定协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商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牵头处理本协会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产管理。协会理事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协会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推荐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面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7年8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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