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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汉新社
释义

社团简介

汉新社是无锡成立最早、影响和贡献最大的汉服复兴社团。它成立于2006年9月3日,由无锡热爱汉服及汉文化,致力于复兴华夏文化的同袍所建立。其前身为无锡汉服论坛、华韵汉风文化论坛,于2009年10月更名为汉新社。

社团宗旨是“传承华夏文明,振兴民族精神”。

社团目标:宣传和恢复汉民族传统服饰为基本任务,使汉服重新成为公认的汉民族的民族服饰,让“衣冠之美、礼仪之大”的华夏理念重回现实生活,并与现代生活方式和谐相融。

社团标识

社团成就

社团成立以来,每逢中国传统节日,都举办传统节日的民俗活动。汉新社与无锡相关景区、政府相关文化机构等均合作举办过有影响力的活动,包括东林书院的“我们的节日”传统中秋活动、无锡市图书馆的“无锡汉服文化展”等。汉新社的相关活动得到了广大媒体的报道,包括《新华日报》、《解放日报》以及中新社等,无锡本地的电视、报纸,杂志以及网络等更是对汉新社及其活动进行过大量的报道。

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为:汉新社。

第二条 汉新社是以热爱华夏传统文化者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文化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汉新社的宗旨是:传承华夏文明,振兴民族精神为核心宗旨,“华夏复兴,衣冠先行”为口号,宣传和恢复汉民族传统服饰为基本要素,以推进汉文化的全面复兴。

第四条 本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社的任务与目标:

1、恢复汉民族的传统服装,使汉服重新成为公认的汉民族的民族服装;恢复华夏之礼仪,使之重回国人的生活之中。让“衣冠之美、礼仪之大”的华夏理念重回现实生活,并与现代生活方式和谐相融。

2、传统文化的研习与传统文化爱好者之间的交流。

3、宣传和普及传统文化,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振奋民族精神。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社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凡热爱与认同华夏传统文化、拥护本社章程的中国公民和法人,均可提出申请入社。申请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本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社举办的各种活动。

2、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

3、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获得本社服务的优先权与优惠权。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按规定交纳会费。

2、维护本社声誉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3、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的各项决议,完成本社交付的任务。

4、协助本会社开展业务活动,并为本社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会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会员证。会费到期后,一月之内不续交会费,视为自动退社。会员若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社章程,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员代表的除名。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本社的财务报告。

6、决定本社的终止。

7、决定本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批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整体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社长主持,必要时由社长委托副社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理事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过会员人数的2/3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社长、副社长和秘书长等组成。秘书长由社长提名,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主席团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电视电话会或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拥护本社章程。

2、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年,一年一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社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4、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

社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社长暂代行使社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商业机构与社会团体的赞助。

3、个人的捐赠。

4、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社不接受国外团体与非中国公民个人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终止后剩余财产,召开理事会议,决定处理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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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