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韩桂芝 |
释义 | 个人简介1943年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大学毕业后曾多年在大兴安岭林区工作。1996年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97年起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2002年2月在政协黑龙江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当选黑龙江省政协主席。2003年1月在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省政协主席。 2004年6月,在黑龙江省政协九届七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免去韩桂芝省政协主席职务的决议。同年7月,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撤消韩桂芝全国政协委员的资格。9月17日,黑龙江省政协九届八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撤销韩桂芝省政协委员资格的决议。11月,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黑龙江省委决定,给予韩桂芝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鉴于韩桂芝的行为涉嫌犯罪,已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和有关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人物履历1943年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 1965年10月入党,1965年4月参加工作,东北林学院林业机械专业毕业,高级工程师。 1960年~1965年在东北林学院机械制造系林业机械专业学习。 1965年~1966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图里河林业局社教队队员。 1966年~1968年任林业部基建总局机械筑路总队干部部干事。 1968年~1979年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五七”干校学习、劳动,任大兴安岭行署劳动局劳动调配科、工资科工作人员、副科长。 1979年~1981年任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劳动局、林业管理局劳资处科长。 1981年~1983年任大兴安岭林管局科技处副处长、行署科委副主任。 1983年~1988年任大兴安岭林管局副局长(副地级)。 1988年~1991年任黑龙江省监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1年~1993年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七届人大常委、人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93年~1996年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局长,省八届人大常委、人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96年~1997年任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7年~1999年任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省委党校校长。 1999年~2002年任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2002年1月起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2003年1月在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省政协主席。 中共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 2004年5月29日,被黑龙江省委免去党内一切职务。 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政协九届七次常委会议通过免去韩桂芝政协主席职务的决议。 人物经历在一些黑龙江官员的眼中,韩桂芝的仕途一路顺风顺水。 一位省委官员回忆了一段往事,韩桂芝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时,他曾和韩一起陪同中央有关部门考查干部,休息时,韩对身边人说:“我是经历了三个8年抗战,用了24年的时间才到今天的位置。” 这三个8年如何理解?韩桂芝当时并没有说明。 而一位知情人士解读说:韩桂芝1943年出生于哈尔滨,求学、下乡和在大兴安岭地区工作的历史加起来应该恰好是三个8年。 这期间,韩桂芝毕业于东北林学院林业机械专业,并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五七”干校接受锻炼,随后就职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劳动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至1988年,韩以大兴安岭林管局副局长(副地级)身份调回省城任黑龙江省监察厅副厅长,三年后进入省委组织部任副部长。 自1991年起,历经四任省委书记,韩桂芝屡获升迁。 1996年起任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1997年起任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省委党校校长;2002年1月起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省委党校校长;2003年再次当选为省政协主席;是中共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 有接近黑龙江省高层的人士评价:韩语言犀利,敢说敢做,性格像男人那样雷厉风行,但这些令人欣赏的优点反过来亦遭人诟病:这个女人太霸道。 一位副省级干部私下里曾表示,不希望在任何方面将自己和韩桂芝放在一起比较。 “类似的对立情绪在很多不同级别的干部心里都有,只是不敢表达罢了。”一位干部这样对记者说。“原因很简单,韩桂芝一辈子都在管人(干部),她让你上你才能上,让你下你就得下。” 2002年2月1日,韩桂芝当选黑龙江省政协主席。 她的前任政协主席马国良2000年2月26日当选,此时就任不足两年。 当时的媒体消息称:“马国良因年龄原因,辞去政协黑龙江省八届委员会主席职务。” 但马国良离职后,任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至今。 一位老干部说,政协班子一任四年,在黑龙江,政协主席一职有“超期服役”的,但在马国良之前,未见提前离任者。 判决决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依法对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桂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韩桂芝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如实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依法对韩桂芝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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