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上中立公约 |
释义 | 1928年在古巴共和国的哈瓦那市召开的美洲国家第六届国际代表大会;希望在两国或多国之间爆发战争时,其他国家能够为和平服务,为结束冲突进行调解,而不采取被认为是不友好的行动;如果此目的不能达到,各中立国都同样关心它们的权利得到交战国的尊重;考虑到中立是不参加战争的国家的法律地位,同时,中立产生了一些权利,也要求履行不偏不倚的义务,中立必须制订法规;认为国际团结要求商业自由永远受到尊重,尽量避免中立国的不必要的负担;确信只要这个目的没有达到,最好说减少这些负担;并希望有可能为这个问题制订规章。 基本信息海上中立公约 (哈瓦那公约) 签署日期:1928年2月28日,哈瓦那 生效日期:1931年1月12日 文档交存:泛美联盟 原本文种: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 加入国:21个 为此决定制订一个公约并指定全权代表; 代表们正式提交全权证书以后,就下列规定达成了协议: 第一章 战时商业自由第一条 下列规定控制战时商业 一、交战国军舰有权在公海和领海上命令任何一艘商船停船检查,以便确定该船的性质与国籍,核查是否运输国际法禁止的货物,或者是否违反了封锁。如果该商船没有注意到信号,军舰可追逐并以武力命令其停船;除非发出信号后商船拒绝服从,否则,不得攻击商船,在船上人员和乘客被转移到安全场所之前,不得使之丧失航行能力而弃船。 二、交战国潜艇应遵守上述规定。如果按照这些规定潜艇不能捕获商船,它就无权继续攻击摧毁此类船只。第二条 凡是违反中立的船舶,应按照最适合扣留国的手续把船只及其船员扣留起来,费用由违反中立的船只负担。扣留国对于船只可能遭到的损坏,不负任何责任,除了其本身有重大错误外。 第二章 交战国的责任与权利第三条 交战国应避免在中立国海域采取战争行动或其他可能构成违反中立的行动。 第四条 根据前一条规定,禁止交战国: 一、利用中立国海域作为对付敌人海上行动的基地,或补充、增加军队补给品或其舰载武器,或完成舰艇的舾装。 二、在中立国海域建立无线电台或安装可以与其军队通讯的设备,或利用它在战前可能建立的、未公开的设施。 第五条 禁止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海域或港口停留24小时以上。军舰到达领海或港口,中立国就应将此规定通知该军舰,如果在宣战时,军舰已经处于该海域,中立国在获悉已经宣战时,应立即通知它。 专用于科学、宗教、慈善目的的舰艇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船舶在海上损坏或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可以把在港口的停留时间延长到24小时以上,但是延迟理由结束后应立即离开。 根据中立国国内法律,如果船舶在到达港口后24小时内可能得不到燃料,其停留时间可以延长24小时。 第六条 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船舶,中立国政府可予扣押。 扣押船只的时间从收到中立国地方当局通知时起生效,尽管该船只提出重新考虑此扣押命令的请求,但从接到命令时起仍然要被扣押。 第七条 在当地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交战国可以同时在中立国港口停留的军舰数量为三艘。 第八条 军舰在敌舰离开后不到24小时以内不得离开。先进入的先离开,允许延长其停留时间的情况除外。无论如何,后到的军舰有权通过有法律资格的地方当局,通知另一艘军舰在24小时内离开港口,但先到的军舰有权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如果先到的军舰已驶离,后到的军舰必须遵守上面规定的时间要求。 第九条 交战国损坏的舰船不得在中立国港口进行超出继续航行所必需的检修,这种检修绝不能加强其军事力量。 发现是由于敌方炮火造成的损坏,无论如何不得维修。 中立国应查明要进行维修的性质,并务必使维修尽快进行。 第十条 交战国军舰可以根据地方当局规定的特殊条件在中立国港口补给燃料和供应品,在没有这种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军舰可以按和平时期的供应规定进行补给。 第十一条 在中立国港口获得燃料补给的军舰,三个月内不得在同一个国家再次得到供给。 第十二条 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领海和港口逗留、补给、供应的规定同样适用于: 一、一般辅助舰船; 二、根据1907年海牙第七公约改装为军舰的商船。 中立国船舶在下述情况下将被扣押,而且将受到与敌商船一样的对待: 1、直接参与战争; 2、听命于敌政府安置在船上的代理人; 3、装载全部是敌政府的货物; 4、确实是专门用于运输敌军或代表敌人传递信息。涉及本条内容的情况下,属于船主的货物也要被扣押。 三、武装商船。第十三条 在下述情况下,重新改装为商船的交战国辅助船舶应视为商船,允许其进入中立国港口: 一、改装的船只没有违反到达中立国的; 二、船只是在它所属国家领海或港口改装的,或者是在其盟国港口改装的; 三、这种改装是真正的改装,即船上的船员和设备都没有显示出能够充当本国武装舰只和像改装前那样作为辅助舰船; 四、舰船所属国家政府为恢复其商船性质,应把失去辅助舰船性质的船名通告各国。 五、该国政府必须保证此类船只不再用作战斗舰队的辅助舰船。第十四条 交战国飞机如果不遵守中立国规定,不得在中立国领海上空飞行。 第三章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在中立国的援助活动和个人的商业行为中,前一种是违反中立的。 第十六条 禁止中立国: 一、直接或间接的,或者出于任何原因,将军舰、武器弹药或其他任何战争物资提供给交战国; 二、在战争持续期间给交战国贷款,或让其赊欠。交战国为了便于销售或出口其食品和原料,可能给予的赊欠不包括在本规定内。 第十七条 除丧失航行能力、天气恶劣、燃料或补给品短缺的情况外,捕获的船只不得带入中立国港口。当上述理由消失后,捕获的船只必须立即离开。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中立国应建议其离开;如果对方拒不服从,应采取现有手段解除其军官和船员的武装,或扣留船上的全体船员。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以外,中立国必须把可能已被带入其领海的捕获船只释放。 第十九条 如果运输货物的船舶被扣留在中立国,原计划运往该国家的货物可以卸下,运给他国的货物必须转运。 第二十条 在中立国得到燃料或其他供应品补给的商船,如果一 再把全部或部分供应品交给交战国船舶,该商船就不得在同一中立国 得到补给品和燃料。 第二十一条 悬挂交战国国旗的商船,根据其准备情况或其他情 况,可对其他国家需要补给的军舰进行补给,地方当局可以拒绝提供补给,也可要求公司代理人保证该商船不帮助或援助任何交战国舰船。 第二十二条 中立国不应牺牲交战国的利益,阻止武器、弹药,或对其军队可能有用的任何物品进行出口或转运。 如果两个美洲国家发生战争,当交战国之一是地中海国家,没有别的办法得到补给时,如果被要求转运的国家的重要利益不会因为允许转运而受到损害,应允许转运。 第二十三条 中立国不应阻止交战国国民自愿离开,即使他们是同时大量离开的;但是他们可以阻止本国国民自愿离开去参加武装部队。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中立国通讯工具,或跨越或连接其领土的通讯工具,要遵守地方当局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如果在中立国领海外的海上作战中交战国舰船出现 人员伤亡,该中立国可以在中立国政府的监督下派医院船到遇难现场。 这些医院船在执行任务期间享有完全豁免权。 第二十六条 中立国为防止在其领海或港口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必须在其能力范围内做好一切防备。 第四章 服从和遵守中立法第二十七条 交战国应赔偿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对可能属于其武装部队人员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不影响签约国以前通过国际协议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签字后应提交各缔约国批准。古巴政府负责把合格的、有效的副本送交各国政府批准。批准书应存放在华盛顿泛美联盟的档案馆内,联盟要把存档情况通知缔约国政府。这种通知应被看做为一种批准交流。本公约一直向非缔约国公开。 作为本公约的签署人,前面提到全权代表于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市用西班牙文、英文、法文和葡萄牙文签署了本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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