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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商总法
释义

海商总法“General maritime law” 。在美国使用的术语,专指美国海事法律的非成文法渊源。美国海商总法(包括它的根本上的民法性质和来源)均起源于历史上著名的为所有西欧国家所共用的lex maritima。海商总法包括了诸如海事诉讼保全(maritime attachment)的概念和制度;在船东责任限制中的委付(abandonment) 理论;诸如设置海上留置权(maritime liens) 这一基本权利而不是根据司法管辖进行程序救济的立法处理;意外致死的救济;海上承运人因提单的运费(freight) 、租约的租金(hire) 及滞期费(demurrage) 而享有的占有留置权(possessory lien) ;生病和首上海员的供养和医疗(maintenance and cure) 权;衡平在海事法中的作用;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海上保险以及不审而判的利益(pre-judgment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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