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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南省浙江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海南省浙江商会,是由在琼的浙江民营企业自愿结合组建的民间社团,于2004年8月9日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现有团体会员258家。商会接受海南省商务厅的领导,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指导。

商会遵循浙江省委、省政府“走出浙江,发展浙江”的战略方针,近10万浙江人在海南这片得天独厚的优美环境中,兴办了各类工商企业千余家,主要从事制药、房地产、商贸、农业开发、水产养殖和餐饮旅游等行业,累计投资总额达300多亿元。经十余年的艰苦创业,发扬“自强不息、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诚信求实”的浙江精神,现在许多企业已成为海南省的行业龙头和利税大户。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浙商人不忘回报社会,积极参与海南助学扶贫等公益活动。先后在乐东建希望小学,在省政法学院设浙商奖助学金,对口资助少数民族失学儿童。在琼浙商正为繁荣海南经济和促进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难后,据不完全统计,会员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共为灾区人民捐款290万元,捐赠物资1214万元。

商会坚持自愿原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主要任务是为会员开展政策宣传、信息交流、维权服务、发挥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促进浙琼两省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商会章程

海南省浙江商会章程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浙江商会

HAINAN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性质:海南省浙江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浙江籍人在海南省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浙江工商企业服务,密切工商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浙江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浙江工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巩固和提高浙江工商企业在琼的信誉,共创“信誉浙江人”的良好形象,为促进浙、琼两省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浙江工商企业来海南发展,并成为浙琼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海南省浙江商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海南省浙江商会接受海南省商务厅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海南省浙江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海南省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浙江工商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浙江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浙江工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协调浙江工商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工商企业来海南投资发展。

(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制度、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六)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信息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浙江工商企业整体优势。

(七) 组织浙江工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浙江工商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浙江工商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开展会员企业之间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拓展商机。

(八)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海南省浙江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浙江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由本会筹备组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助理一人,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常务理事、理事单位若干个。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热心为浙江驻琼工商企业和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三)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本会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与常务副会长、会长助理、监事会主任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作为本会最高核心领导层,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权限以外的各项事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经有3/4以上会长与常务副会长、会长助理、监事会主任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与常务副会长、会长助理、监事会主任2/3以上表决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必须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 四) 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处理本会事务,监督检查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为会长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作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 监事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监事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不论来源于自购、捐献或赞助都属本会所有,必须建帐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有、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 7 月 24 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秘书长,聘请专职秘书长,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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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2: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