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审计厅 |
释义 | 厅领导【 厅 长 】 陈如军同志 厅长陈如军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厅人事教育处、业务综合处。 【 副厅长 】 林 东 同志 副厅长林东同志分管办公室、政府投资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处、企业审计处、省审计培训中心,协助厅长分管业务综合处 【 副厅长 】 何洪彬同志 副厅长何洪彬同志分管行政事业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省审计学会、省内部审计协会。 【 副厅长 】 何琼妹同志 副厅长何琼妹同志分管财政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协助厅长分管人事教育处 【 副巡视员 】王旭平 同志 副巡视员王旭平协助林东副厅长分管办公室、政府投资审计处,完成陈如军厅长交办的专项工作 机构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设置海南省审计厅,为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 负责对省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省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 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公布审计结果计。 (四) 对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五) 对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 对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 对省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 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 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审计工作 机构设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省审计厅内设13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 办公室(老干部工作处) 起草、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本厅信访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 组织人事处 (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机关团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作;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作。 (三) 政策法规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 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指导、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拟定地方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业务。 (四) 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 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 行政政法审计处 组织、协调省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审计省本级检察、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 经农业审计处(农垦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农业、扶贫、农垦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 资源环境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国土环境资源、旅游、气象、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 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 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就业与再就业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 政府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 企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 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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