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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南省肉类协会
释义

海南省肉类协会于1999年7月27日经海南省商贸经济合作厅琼经贸内(1999)242号文批复同意成立,经海南省民政厅琼民社字(1999)10号登记,同年9月29日在海口金银岛大酒店召开成立大会,正式挂牌动作。本协会是由国有、股份制食品企业及其他食品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协会业务上接受海南省商贸经济合作厅、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2000年初,由于政府体制改革,海南省商贸经济合作厅撤消,该厅业务主管处并入海南省经济贸易厅,协会现在接受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肉类行业管理工作;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宗旨,发挥协会在行业与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反映企业的情况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振兴行业,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加强全省肉类协会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规划、协调、组织、管理本行业的工作,促进多方面的合作;发挥肉类行业的优势,为发展经济和繁荣市场服务。

本协会成立以来,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不定时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同时组织会员之间相互交流。每隔一两个月出版一期《海南肉协》简报,不定期与海南省经贸厅国内贸易市场处合编《海南屠宰简报》发放给全省50个会员单位和全国各省市肉类协会及有关部门,交流经验,通报信息。发挥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配合海南省经贸厅做好肉类行业督查工作。为各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海南省肉类协会第一届领导成员名单:

会 长 王和强 海南省食品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范平岳 海口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副会长 周章和 海南省食品公司人事部经理、工会

副主席;

秘书长 陈泽金 海南省食品公司原业务部副经理。

海南省肉类协会办事机构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3号食品大厦6楼。电话:(0898)66774266、68191957;

传真:(0898)66774908;邮编:570203。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海 南 省 肉 类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海南省肉类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国内贸易局、省商贸经济合作厅的指导下,国营食品企业、股份制食品及其他食品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肉类行业管理工作;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宗旨,发挥协会在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反映企业的情况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振兴行业,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海南省商贸经济合作厅和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3号食品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加强全省肉类协会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规划、协调、组织、管理本行业的工作,促进多方面的合作;发挥肉类行业的优势,为发展经济和繁荣市场服务。

1.组织本协会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2.调查和综合本行业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以及制订各项行业管理计划等建议和要求。要在质量、品种、效益方面下功夫,对“菜监子”工程、食品深加工、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以及搞活流通的经营策略等,进行调研和咨询,探索本行业发展商办工业的新路子;

3.协调本行业的内外关系,沟通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引导企业之间加强横向和纵向经济协作,以及加强对社会产需的调研、预测,提供咨询服务;

4.指导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职工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对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仅吸收企业团体会员,我省市、县食品公司,股份制食品企业以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肉类生产、肉类加工、肉类流通企业,均可申请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工作;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协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保守本协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等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每个会员单位需派一名经理或副经理参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过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8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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