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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禁
释义
1 元代海禁

中国古代政府为了整顿沿海治安,清理走私,保障社会安定起见,采取的一种禁阻民间人士非经过官方许可,私自出洋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 。又称洋禁。

海禁

清又称“闭关锁国”

指禁止外国人到中国沿海通商和中国人到海外经商的禁令。明清两代都有过这种禁令。

与普遍的认为不同,历史事实证明,中国海禁的开端是前代就有。

元代海禁

自汉代中国开始有明确记载我国通过海道与其它国家进行贸易以来,随着海外交通的发展,海外贸易有了长足的进步,到元朝更是规模空前。元朝海外交通的发达为其开展海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皇元混一声教,无远弗届,区宇之广,旷古所未闻。海外岛夷无虑数千国,莫不执玉贡深,以修民职;梯山航海,以通互市。中国之往复商贩于殊庭异域之中者,如东西州焉。”“川”“卜”“舒”形象地说明了元朝与海外诸国贸易的繁荣。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海外政策同唐宋相比,更具有开放性。但元朝也曾出现过“禁商下海”的海禁,并曾罢废过市舶机构,中国海禁自元朝开始,后被明清所继承和强化。海禁虽然对元朝海外贸易没有产生重大影响,但它表明封建统治者试图加强对海外贸易的控制。

元朝海禁时兴时废,从元世祖末年起,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结束,其间出现四次海禁。第一次海禁起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八月,世祖“以征爪哇,暂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开始,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结束。第二次海禁于大德七年(1303下)以“禁商下海”取消市舶机构开始,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复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市舶机构自唐中叶以来,一直是管理海外贸易的主要机构,其兴废与海禁密切相关,因此,“整治市舶司事”表明第二次海禁结束。第三次海禁自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取消市舶提举司开始,史载“至大四年罢之,禁下番船只”。仁宗延枯元年(1314年)七月“诏开下番市舶之禁”,复立市舶提举司。最后一次海禁从元延佑七年(1320年)四月以英宗“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开始,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复置市舶提举司于泉州、庆元、广东、三路,”第四次海禁结束。此后至元灭亡,市舶机构没有再发生变化。

但是纵观有元朝,海禁并不是元朝的既定国策,但是为什么会出现前前后后的四次海禁呢?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元统治者对外征伐而导致海禁,尤以第一次最为明显。元世祖并不满足于对南宋的征服,积极向外扩张势力。他首先将目标锁定在占城,由于占城人民的坚决反抗,终未成功。随后元朝统治者又把目光对准了爪哇。因爪哇在南海诸国中实力较强,元世祖认为只要征服爪哇,则“其余小国即当自服”。至元十六年(1279年)、十七年(1250年)两次遣使爪哇,但均未成功。至元十八年(1281年)十一月,元世祖又“诏谕爪哇国主,使亲来勤”,被拒绝。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爪哇国王葛达那加刺将元朝使臣孟琪默面送回,忽必烈以此为借口,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二月,“以泉府太卿亦黑迷失,邓州旧军万户史弼、福建行省右皿高兴并为福建行中书省平章政事,将兵征爪哇。”但因跨洋作战,且受爪哇国内政治斗争影响,最后终于失败。史载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二月,“平章政事亦黑迷失、史弼、高兴等无功而还,各杖而耻之,仍没其家费三之一。”在战争期间,为防止海商向爪哇通报信息,出售军械,元政府实行了海禁,但这种海禁往往随着战争的结束而解除。二是为约束权豪、势要经营海外贸易,维护元朝的“官本船”制度。元朝“官本船”制度是元朝海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国古代官方控制和经营海外贸易的一个典型。所谓“官本船”制度,即由官方出钱出船,委托商人经营的一种官本商办的海外贸易模式。早期由政府贷款给海商进行海外贸易,后由政府直接经营。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正月,卢世荣提出了“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的新建议,这一建议得到元世祖的认可。《元史·食货志》将其称为“官自具船、给本,选人人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同时元朝政府又规定“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人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由于元朝海外贸易获利甚丰,元朝政府不时颁布禁令,禁止私商下海,妄图垄断海外贸易的高额利润。史载“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在推行“官本船”制度的过程中,元朝初年那些海商大贾如朱清、张暄等人,拥有众多海船,每年获利无数,这些人又贿赂朝中官员,相互勾结,这无疑对元朝“官本船”的海外利润构成威胁。为垄断海外贸易的巨额利润,政府往往对其进行约束、限制,当这种限制走向极端时,便发展为海禁。在元朝“官本船”制度较为严格的时候,也正是海禁较多的时候。由于“官本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在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政府才宣布,“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三是约束违禁品的外流。元朝禁止出口的商品较多,元朝政府规定:“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缕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内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元史》中有多处多次声明严禁违禁品下蕃,如至元二十九年(1289年)正月“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延佑元年(1314年)元朝政府重新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扩大了出口商品的禁限种类。尤其是金银被元朝贵族视为珍品,且开采量小,弥加珍贵,往往作为赏赐物赐与诸王、大臣等。自世祖后,元朝统治者用于赏赐的金银数量大为增加。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六月,仁宗“以金二千七百五十两,银十二万九千二百两,钞万锭,币帛二万二千二百八十匹奉兴圣宫,赐皇太子亦如之”。L’〕‘I)“’)另外,铜钱的大量外流也造成元朝纸币的贬值。因此,有元一代对这些违禁品管理较为严格,当这些违禁品外流严重时,便通过禁海的手段阻止。

元朝每次海禁的时间并不长,最短一次不足两年,即第四次(1320年一1322年),最长一次即第二次也不过五年(1303年一1308年)。之所以禁后不久即开,原因又在何处?

一是对外征伐的结束。元朝对外扩张主要集中在元世祖在位期间。元世祖征爪哇失败后,成宗一上台就“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从而结束了大规模的对外战争。自此以后,元朝再未因对外战争导致海禁。

二是为满足元朝统治者对海外奢侈品的需求,不能长期海禁。元朝统治者来自较为偏僻的蒙古大草原,对奇珍异物的奢欲,较之唐、宋王朝更甚一筹,他们提出了“以损中国无用之货,易远方难制之物”的方针。”早在至元十年(1273年)春正月,即“诏遣扎术呵押失寒,崔构持金十万两,命诸王阿不合市药狮子国”。至元十九年(1282年),“用中书左承耿仁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为了满足统治者的需求,甚至不惜发动战争。对此,明人丘溶曾说:“元世祖在位之日.击缅甸,击爪哇,击占城,击日本,殆无虚岁……缅甸接于百夷,占城隔于交趾,爪哇、日本皆在炎天涨海之外,地势不相接也,兵刃不相及也,而必征之何哉?利其所有耳。盖闻此诸国多珠贝宝石之类,欲得之耳。’,颇为深刻地揭示了元统治者的奢欲之大。

三是元朝政府为解决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不得不重视海外贸易带来的巨额利润,不可能长期海禁。元朝在忽必烈统治期间,任用汉儒,治理有方,国库充盈。但忽必烈死后,从成宗开始,大兴赏赐。成宗刚即位就允许中书省臣所奏“赐金一者加四为五,银一者加二为三”。此后,以各种名义滥赐金银,钱币和粮食丝帛。元贞二年(1296年)二月,中书省臣言:“陛卜‘自御极以来,所赐诸王、公主、附马、勋臣,为数不轻,向之所储,散之殆尽。”由于成宗继承了世祖殷实的国库,其财政问题不似后朝严重。到武宗时,滥赐之风愈演愈烈。武宗即位后不久,中书省臣上书说:“以朝会应赐者,为钞总三百五十万锭,已给者百七十万,未给犹百八一卜万,两都所储已虚。一月以后,中书省臣告急说“努藏空竭”。随着财政危机的加重,政府开始大规模借支钞本,预卖盐引,出现“今锉选、钱粮之法尽坏,凛藏空虚”的状况。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元朝政府不得不依靠获利甚丰的海外贸易收人。自唐以来,海外贸易的收人在全国总收人的比例越来越高,有学者对宋元时期市舶收人在封建王朝财政收人中的地位作过评价。南宋初年,市舶收人占当时财政总收人的百分之十五,宋高宗绍兴末年,市舶收人在总财政收人中也还占百分之四点四左右,可见其地位之高。有关元代,市舶收人有明确记载的是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沙不丁上市舶司岁输珠四百金、金三千四百两。大德二年(1298年)元朝的“岁人之数”是“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可以想见的是元朝每年的收人不断增加,大德二年应比至元二十六年多一些,但以至元二十六年的市舶之金收人与大德二年“岁人之数”中的金收人相比较,也可发现,当时市舶收人中金三千四百两应占“岁人之数”中金的六分之一,以上甚至更多。因此,尽管我们无法精确计算出市舶收人在全部财政中所占具体比例,但其比重很大,则是没有疑义的。如此大的一笔收人,元朝政府自然不会轻易放过,难怪乎时人称之为“此军国之所资’,这也是每次海禁不久之后,又要开禁的重要原因。

元朝海禁就其影响而言,由于其海禁持续时间短,政策也不具有延续性等特点,这使得海禁对元朝的海外贸易没有产生全局性的影响。元朝海外贸易的繁荣大大丰富了国内市场,也促进了江南沿海一带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元朝海禁没有打断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自身进程,为明朝资本主义的萌芽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元朝海禁毕竟是唐宋开放政策到明清海禁政策的过渡,显示中国封建社会的对外政策开始有所转向。元朝海禁开中国海禁之先例,对后世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它表明封建统治者试图加强控制海外贸易,这一倾向被明清所继承和强化,从而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从这一点来讲,元朝海禁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2 明代海禁

明代海禁始于明初,终于隆庆,时张时弛主要目的都是遏制东南沿海倭寇的侵扰,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在海禁时期,海洋贸易体系主要通过朝贡和官办的方式进行。同时《明史》里记载说:方国珍、张士诚相继诛服,诸豪亡命,往往纠岛人入寇山东滨海州县。《明史纪事本末》也提到:张士城、方国珍余党导倭寇出没海上,焚民居,掠货财,北自辽海、山东,南抵闽、浙、东粤,滨海之区无岁不被其害。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大明律》)。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明太祖实录》卷159)。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天下郡国利病书》,册26)。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张煊:《西园见闻录》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明大祖实录》卷231)。“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谈迁:《国榷》卷12)。昌国县“民常从倭为寇”(《明太祖实录》卷183)。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国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明史纪事本末,卷55.沿海倭乱》)。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防范日本的需要和经济上重商主义的考量杜绝贵金属外流,在对外贸易上除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永乐以后,随着中国海防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禁令渐弛。明中叶倭寇活动剧烈,嘉靖元年(1522),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 ,断绝海上交通以断绝倭寇的补给。凡违禁的沿海官民,必依法处以极刑。随着明军剿灭倭寇,隆庆初年,朝廷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二洋”,以征收商税,增加财政收入。开放海禁后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有所发展,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海禁的开放也采取了管理措施,不再是过去无序原始的形态,这表现在每位出海贸易者都须经海防同知批准,领取政府颁发的“引票”,到指定地区贸易,并在规定的期限回港。对前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处于军事技术和民用科技保护考虑,对出口货物的品种也有所限制,凡是泄露中国军用民用工艺和技术的一律禁止。但这类规定仍在某些方面束缚着海外贸易.

3 清代海禁

清代海禁

清廷为办铜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才实行海禁,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4年)台湾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分别管理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年间的开海,是全方位的开海,不但东西两洋,而且一向严禁的赴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较之明代隆庆年间开始的局部开海范围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仅仅过了三十多年,全面开海的政策就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见大臣,提出禁海问题,次年,规定拟定,正式实行禁海,这就是南洋禁海令。南洋禁海虽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对于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民间对外贸易力量无疑是严重的打击。清朝出于防汉制夷的政治考量,同时为了打击毁灭反清复明实力,配套施行了闭关锁国政策,甚至实行了残酷的沿海迁界(康熙时期),一度因为海禁,迁途造成了几十万人的死亡和数不清的大小屠杀!清朝海禁的后果是在以海禁,文字狱等一系列配套策略的配合实施下,完全摧毁了中国文化的发展道路。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才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但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高宗下令关闭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指定外国商船只能在粤海关——广州一地通商,并对丝绸、茶叶等传统商品的出口量严加限制,对中国商船的出洋贸易,也规定了许多禁令,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闭关政策”,此后闭关政策更加严厉,直到鸦片战争的爆发,这种不合理的政策成为了矛盾的焦点。废弃了明末以来形成的传统主动海防观念。抑止了中国的海洋贸易,抑制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满清政府的既定政策,对中国在整个十八十九世纪的落后屈辱历史负担有主要的责任。

清康熙元年(1662),为防御郑成功的进攻,下令在潮州实行海禁,将沿海居民迁入内地50里;至康熙三年(1664)又再迁徙50里(包括今潮安县庵埠、彩塘、铁铺、官塘一带),禁止出海捕鱼和贸易。康熙五年(1666)撤销澄海县并入海阳县(至八年才恢复)。康熙十年(1671)重申海禁,不准闽粤二省船只过洋。海禁一直延续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收复台湾之后始解除,准许澄海、南澳等地居民回原籍耕种,准许对外贸易。海禁给潮州人民带来重大灾难,生产、贸易受到严重破坏。

康熙时,清朝政府虽然开关与外国贸易,但对外国商船的活动极为注意,对逗留外国的中国人也防范极严.康熙下谕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设炮台,并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必受其累,国家承平日久,务需安不忘危".可见康熙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始终是存有戒心的.

随着当时海上商业的发展,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也日益严格,清朝的闭关自守,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乾隆,嘉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英国等殖民者在中国沿海进行种种非法的活动,清朝政府传谕外国商人,从这年开始,只准在广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厦门,宁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如外商不得在广东省城过冬,外商需听中国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随意奴役中国人,外商不得在广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时也加强了对内地商人的限制,设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拥有对外贸易的特权,凡外来的一切人员,船只,货物及纳税等事皆由保商担保

加税也是限制与西洋各国通商的办法之一.清朝政府的关税分船钞,货税两种.除康熙时曾一度减轻税额外,以后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日益增多.乾隆时,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关税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时,清朝政府还先后颁行了禁止五谷,金银,铜觔,丝斤出洋的种种禁令.

清朝政府规定的通商口岸有4个,这4个口岸可以理解为有政府设立海关的口岸。但是,实际上与海外通商的口岸超过100个,只不过政府还没有设立正式的海关而已。乾隆年间(1757年),由于一个英国商人的捣乱,乾隆宣布撤销宁波、泉州、松江三个海关的对外贸易,只留下广州海关允许西方人贸易。这一规定最多只是给外国商人造成一些不方便而已,并没有影响贸易额。相反,即便只有广州一个口岸,海外贸易额依然大幅上升。而且,只留广州一个海关,主要是针对欧洲商人的来华贸易,对于南洋贸易,并不受此局限。 我们看几个数据。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曰“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私贩指走私商,公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庆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明朝出现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从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广州一个口岸的1757年,72年间,到中国贸易的欧、美各国商船有312艘。乾隆关闭三个口岸(被视为闭关锁国的证据)后,从1758年至1838年鸦片战争前夕,80年间,到达广州海关贸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开放4个口岸年代的16倍。从管理效率来说,4个口岸开放时,每个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个广州口岸时,每年平均靠岸64艘西方商船,效率明显大大提高,使海关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政策对于殖民主义者在中国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却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使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滋长起来的进步的手工业生产,得不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统治者轻视科技和闭关锁国,导致中国的科技极大落后西方。1840年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清廷与侵略者分别缔结了大量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中国的主权受到严重损害,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人民负担更为沉重,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康熙时期

由于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的阶民矛盾与民族矛盾非常尖锐,清廷为维护其统治,对汉人的防范极为森严,这在航海政策上反映得十分明显,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规定:“出洋商船初造时,先报明海关监督及地方宫,该地方官确访果系殷实良民,取具澳甲族各长并邻伍保绪,方准成量”。完日,地方官亲验,梁头并无过限,舵水并无多带,取具船向不得租与匪人甘结,将船身烙号刊名,然后发照。照内将在船之人年貌、籍贯,分析填明。及船户揽载开放时,海关监督将原报船身丈尺验明,取具舵水连环互结。官商必带有资本货物,舵水必询有家口来由,方准在船。监督验明之后,即将船身丈尺,客商姓名人数,载货前往某处情由及开行日期,填入船照。雍正九年〈1731年),为使“盗匪即无人假冒”,又规定:“嗣后商、渔各船照票内舵工水手各年貌项下,将本人宾斗验明添注,均于进口、出口时按名查验,一有不符,即行根究”。清廷之所以如此严申戒律,正在于害怕中国人民在海外聚众反清。故而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当圣祖获悉“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资银而归”时,即下令“其南洋吕宋、噶喇巴(今爪哇)等处,不许前往贸易”。其实,在当时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海外贸易活动中,海商们在南洋留居与辗转经商是常事,大可不必神经过敏。然而起自女真族的清廷却视海外经商的华人为异己,在此可以举个例子,乾隆六年(1741年)时,荷兰人在,荷兰人在爪哇岛的马达维亚(今雅加达)大肆屠杀海外华商与华侨,此事传到国内,朝野鼎沸,而乾隆皇帝居然支持两广总督庆复之流的谬论,认为这些被害的中国商民,乃“违旨不听招回,甘心久往之辈,在天朝本应正法,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清王朝这种防海商如同防盗贼的轻商与抑商政策,和同期欧洲国家的重商与助商政策,形成了强烈的对照,如17世纪初期,荷兰人在南洋的安波那杀了一些英国商民,英国政府随即向荷兰宣战,为商民申雪,并迫使荷兰赔款8.5万英镑并割让一个岛屿。而清政府面对同样性质的事件,却故意示屠杀者以“宽大”,连起码的“惩戒”表示也没有。在这种尽力限制华商出海并最好不出海的政策下,中国航海贸易之厄运是不可避免的了。

雍正时期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乾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一道圣旨从京城传到沿海各省,下令除广州一地外,停止厦门、宁波等港口的对外贸易,这就是所谓的“一口通商”政策。这一命令,标志着清政府彻底奉行起闭关锁国的政策。两百多年来,乾隆的这道圣旨一直被视为是导致近代中国落后于世界的祸根。那么,当时正值鼎盛时期的大清帝国,为何会有这种举动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防范郑成功反攻,清朝实行海禁政策

原来早在明朝败亡后,郑成功等政治势力一直矢志反清复明,并长期依靠海上力量与清朝周旋。据史料记载,一些西方人士曾直接参与南明政权与清朝的军事斗争;而郑成功也曾向日本的德川家族请求过援助。因此,自清朝立国以来,就一直厉行闭关政策,只不过在乾隆之前,其主要意图是隔绝大陆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的交往,并防范新的反清力量集聚海上。

1655年6月,在闽浙总督的建议下,清政府严令禁止官民擅自出海贸易,违者按通敌罪论处。如果有人胆敢出洋将违禁货物贩往外国,或“潜通海贼(即郑成功)”,都将交给刑部治罪。人们即使将船只租售给洋人,也属重罪。

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后,清政府认为郑成功能够多次在沿海袭击清军,就是因为沿海人民支持和接济了他。为了断绝沿海居民与郑成功的联系,清廷又连下三道迁界令,将东南沿海的村庄居民全部内迁50里,房屋、土地全部焚毁或废弃,不准沿海居民出海。清政府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绸缎和丝棉带出境贸易者,杖一百;若将人口或兵器偷运出境者则处以绞刑。清朝收复台湾后,康熙皇帝在1685年曾一度开放海禁,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作为对外贸易的窗口。

南巡目睹洋商纷至,乾隆发布锁国命令

乾隆即位后,在海禁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先祖的政策。18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开始工业革命,其海外贸易日益扩张。特别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强烈渴望寻找机会打开中国市场。当时,在中国沿海的4个通商港口,前来进行贸易与投机的洋商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南洋一带也经常发生涉及华人的事端,这些情况很快引起了清朝政府的警觉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屠杀华侨,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红溪惨案”。消息传来后,举国震惊。同时,澳门等外国人聚集的地方也经常有洋人犯案,使一向厌恶司法纠纷的清政府不胜其烦。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商人为了填补对华贸易产生的巨额逆差,不断派船到宁波、定海一带活动,企图就近购买丝、茶。巧合的是,乾隆皇帝十分热衷于到江南一带巡游。据说当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苏州时,从地方官那里了解到,每年仅苏州一个港口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其中竟有几百条船的货物卖给了外国人。乾隆还亲眼看到,在江浙一带海面上,每天前来贸易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而这些商船大多携带着武器,他不禁担心宁波会成为第二个澳门。于是在1757年南巡回京后,乾隆断然发布了那道著名的圣旨,并规定洋商不得直接与官府交往,而只能由“广州十三行”办理一切有关外商的交涉事宜,从而开始实行全面防范洋人、隔绝中外的闭关锁国政策。

挑战清朝封关政策,洋商驾船北上告御状

就在乾隆闭关锁国的圣旨发布后不久,一起由英国东印度公司挑起的讼案,又进一步坚定了乾隆皇帝的决心,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洪任辉事件”。

英国人洪任辉,原名詹姆士·弗林特,当时是东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译。1755年,在东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辉带领商船前往宁波试航,希望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当他们抵达宁波港时,受到当地官员的热烈欢迎。更令他们惊喜的是,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各种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很多。于是,在此后两年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屡屡绕开了广州口岸,派船去宁波贸易,致使粤海关关税收入锐减。两广总督等官员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宁波贸易。本就对外商没有好感的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关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关税手段让洋商无利可图,使他们不再来宁波贸易。不料英国东印度公司仍不断派商船前往宁波贸易。颇感无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关闭了宁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英国东印度公司当然不愿就此罢休,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如达不到目的,就直接航行至天津,设法到乾隆的面前去告御状。接到指示后,洪任辉于1759年由广州出航,并向当地官员假称回国,实际却偷偷地直航宁波。不过,他们的行踪很快就被清朝官员发现,结果洪任辉的船在定海海域被清朝水师拦住,无法驶入宁波。无奈之下,洪任辉便按公司的指示,驾船来到天津。在天津,洪任辉通过行贿手段将一纸诉状送到直隶总督的手中,并由后者转呈乾隆皇帝御览。洪任辉在诉状中控告粤海关官员贪污及刁难洋商,并代表东印度公司希望清政府改变外贸制度。抱有侥幸心理的洪任辉还幻想这一招会收到奇效,但他大错特错了。乾隆皇帝看了他的诉状后,勃然大怒。他认为洪任辉不听浙江地方官的劝告,擅自赴天津告状,不但有辱天朝的尊严,而且怀疑他是“外借递呈之名,阴为试探之计”。结果,洪任辉被驱逐出境,而那位替洪任辉代写诉状的中国人,竟落了个被斩首示众的下场。

乾隆加大锁国力度,外国屡派使团交涉

洪任辉事件发生后不久,乾隆感到要防止外商侵扰,除了将对外贸易限制于广州一地外,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与防范。1759年,朝廷又颁布了《防夷五事》,规定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指定的会馆中,并且不许在广州过冬,不得外出游玩,甚至还特别规定“番妇”不能随同前往;而中国商人不得向外商借款或受雇于外商,不得代外商打听商业行情。

在此后的近百年间,为了打破封闭的中国市场,欧洲诸国如沙俄、英国等国曾多次向中国派出使团,试图说服清朝皇帝改变闭关锁国的国策,但都无功而返。其中,1793年英国向中国派出的马戛尔尼使团,无疑是最著名的一次。尽管英国为了达到外交目的,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甚至不惜委曲求全,但乾隆皇帝在给英王乔治三世的回信中却表示,中国物产丰盈,无所不有,不需要增强对外贸易,从而彻底关上了中国的大门。最终在几十年后,双方不得不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解决问题。

嘉庆时期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清廷又将深受海外欢迎的茶叶作为禁止出口的货物之一,谕令皖、浙、闽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之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偿有违禁私出海口者,一经掣获,将该商人治罪,并将茶叶入官。若不实力禁止,仍私运出洋,别经发觉,查明系由何处海口偷漏,除将守口员弁严参外,并将该巡抚惩处不贷。”

此外,诸如粮食、铁器、硝磺、金银等亦属禁止出口之列。特别是粮食,清廷控制极严,连船员食用也不准多带,每船只能依照人口多少与往返航期,每人一天以一升米为度。

在17世纪至19世纪世界性市场形成时期,西方经济学者无不认识到“只要输入王国的商品不超过输出,……显然不会使王国丧失什么”。大量的商品输出,不但可以剌激本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进生产工具,而且可以通过航海贸易直接换回大量金属货币,以增加国内商品的流通手段,不断地扩大再生产。这本来是对发展国计民生大有益处的美事,然而,对于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视作洪水猛兽的清王朝来说,却是绝对不可取的。它之所以对出海货种屡颁禁令,其原委盖出于此。

限制商品出口

清代,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不用说那些饮誉遐途的传统商品,即是“内地贱菲无足轻重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线,皆洋船行销,岁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入我中土”,故而只要政府大力支持航海贸易,不但能左右南洋市场,而且必能在国际关系上继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清王朝却采取了背道而驰的政策。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以“江浙等省丝价日昂”,“不无私贩出洋之弊”为由,下令沿海各地严禁丝及丝织品出口,规定“侥有违例出洋,每丝一百斤发边卫充军;不及一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栅号一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尽入宫。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别议处”。同年,又规定,因为“绸缎等物总由丝觔所成,自应一体察禁”。这一愚蠢而苛刻的禁运政策实施五年后,“不特丝价依然昂贵,未见平减,且遇值蚕事收成稍薄,其价较前更昂”,于是被迫“开禁”但仍只许被批准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丝及二三蚕丝若干,限额出口,“而头蚕湖丝,绸匹等工页,仍严行查禁”,其绸缎纱罗及丝棉等项,照旧禁止气清廷禁止传统的丝绸出海,使“内地贩洋商船亦多停驾不开”,直接打击了民间航海贸易事业的正常发展。

对出海船只的限制

直至15世纪末叶,中国远洋海船尚居世界航业界前茅。但从16世纪开始,在封建专制政权的人为压制下,中国出海船只在技术与质量上就走上了相对落后的道路。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规定不许打造双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禁”时又规定,“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虽允许打造双榄船,但又限定“其梁头不得过一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若“其有梁头过限,并多带人数,诡名顶替,以及讯口盘查不实卖行者,罪名处分皆照渔船加一等“。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还曾规定,严禁“内地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气违者严加治罪”。这些清规戒律,使中国木帆船制造业发生了历史性的大逆转。而与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业却在本国政府的全力支持与先进科技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纪初就拥有1000艘欧洲标准的商船17世纪中叶以前的荷兰,被誉为“海上马车夫”的造船业跃占世界首位。而此后迅速崛起的英帝国,则更以其一支多得数不清的舰船队,在世界各大洋横冲直撞,锐意扩张。在船体结构方面,欧洲的“夹板船”,异军突起。这种船“用板两层”,“厚径尺,横木驾隔,必用铁板两旁夹之,船板上复用铜铅板遍铺”,其坚固程度比当时受掣于官方而无法发展的中国木船高出许多。同时在帆装设备方面,欧洲也融合了传统横帆与阿拉伯三角帆的优点,创造出既有强大采风驱动力,又能在各处风向下使用的“克拉维尔”帆,以后又制造出著名的飞箭式多檐大型远洋快速帆船。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8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后,随着以钢铁为船壳,以蒸汽机为动力的轮船的问世,世界航海业揭开了划时代的新页。在这种东西方航海力量此消彼长的强烈对比下,尽管在鸦片战争前,中国的中小型传统术帆船在总数量与总吨位上仍有相当的实力,并与明代相比还有所发展,但是站在整个世界航运界来观察问题,这种“实力”或“发展”已成了“昨日黄花”。在19世纪50年代的西方人心目中,中国帆船的构造与装备,再也不是几个世纪之前那种令人叹为观止的惊世杰作,而只能是“极为落后”的过时货色了。造船历来是航海的基础,清政府对造船业的种种禁令,无异于对航海业发展的釜底抽薪。

限制出海船只携带武器

清王朝在限制航海工具的同时,还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严禁中国出海商船携带武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又重申:“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军器概行禁止携带,如地官不严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带者,照失察鸟枪例罚俸一年。”雍正六年(1728年〉,虽有所放宽,但仍规定“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雍正八年(1730年)又放宽到每船带炮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正当清王朝竟力禁限中国商船携带武器之时,欧洲各国的殖民主义海盗船队却在本国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以有组织的暴力向东方水域扑来。那些仅有“轻微的防卫的”中国帆船一旦在海上遇到以“火与剑”武装起来的西方舰船,除了束手待毙,坐遭行劫外,别无选择当因此,正如一位西方海盗船长消烈所供称的,连“一只帆船上的小艇都可以毫无困难地对它进行抢劫”。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之所以能接二连三地公然#训令公司总督,“应用武力来加以防止”中国在南洋的航业优势,正在于看透了清政府作茧自缚政策的极端愚昧与腐败。由于中国的“和平”商船队在海洋上迭遭焚劫,清政府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如梦初醒,意识到“商船出洋携带炮位,原为海面御盗之用。不特各国来广贸易商船,未便禁止,即内地出口商船,概行不准携带炮位,倘通海面匪船行劫,临时不能抵御,岂有束手待毙之理?况在洋行劫者,不独内地匪徒,想各国夷匪亦有纠约为盗,携带炮位出没海洋,为行旅之害。而内地出洋商船无炮位抵御,该商好不保护货物,亦各爱情自命,若拘泥禁止,何以卫商旅而御盗劫?”接着,嘉庆七年(1802年)宣布允许“出海贸易船只”,“携带炮位”,但仍必须“分别梁头丈尺”以定多寡。清廷这些上谕颁发之期,中国沿海与南洋、东洋水域的制海权早就尽操于西方殖民舰队之手。严禁虽缓,但为时已晚,中国木帆船航业的萧条与挨打再也无法挽回。

影响

妨碍了海外市场的扩展,抑制资本的原始积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使中国与世隔绝,没能及时与西方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发展生产力进行交流,使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第一次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的起因:一、受中国传统经济体制和清政府闭关政策的影响,英国对华贸易一直处于严重的逆差,不利于英国工业革命的资金积累。二、英国商人借助鸦片贸易取得大量利润,而伤害中国的财政和社会稳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则徐去禁烟。三、长期中英就贸易问题交涉未果,一些英国商人不断地对政府施加压力,鼓吹对中国采取武装侵略政策。四、林则徐禁烟过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国商船全部驱逐出境,断绝中英贸易关系。这个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给英国殖民者入侵中国提供了借口。 1840年6月,英国发动了对华战争。清政府无抵抗之力,在英军逼近天津的时候,便试图通过“磨难”政策来拖延时间,在广州同英方举行谈判。在谈判中,英方提出高额鸦片赔款、开放三处口岸和割让海岛的要求。中方虽表示妥协,但不能完全接受。1841年1月底英军先攻占沙角炮台,后强占香港岛。1月27日,无可奈何的清政府对英宣战。然而,在清军完成调集之前,英军迅速占领了广州,随后沿海岸北上,在一年的时间里接连攻克清军守城,直逼南京城下。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代表耆英在英国军舰上同英方代表签订了《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鸦片战争给中国历史进程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战争的失败归咎于落后的体制、腐败的清朝统治、闭关自守的对外政策和错误的战争对策。战争的结果使中国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被迫向西方打开大门。

第二次鸦片战争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起因:一、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由于中国仍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外国商品依然难以进入中国。二、清政府仍然坚持闭关政策的作法。三、列强以修约为名,要求开放中国沿海各口岸及内地各城市,准许外国人自由出入进行贸易,以及准许外国使节常驻北京。对此清政府无法接受。于是,英法两国分别为发动战争制造了借口,一是亚罗号商船事件,一是法国传教士被处死的事件。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采用了时战时和的对策。1858年战败后同英法等国签订了《天津条约》,接受了外国公使驻京等一系列要求,商定一年后在北京正式交换条约批准书。1859年来华交换批准书的英法代表试图率舰闯进大沽口,被清军击退。这次胜利使清政府盲目乐观。1860年7月,英法联军的大批舰只集结在大沽口外,但清政府竟以为对方是求和而来。英法联军趁机在北塘登陆,攻占大沽和天津。英法联军继而攻入北京。清政府同英法代表分别签订了《北京条约》。 在这次战争中,清政府的态度时强时软。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虽然清朝统治到此时已经显著衰弱,但统治者决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外敌入侵不仅威胁到中国领土完整和经济利益,而且直接伤害了大清统治者的尊严。所以,咸丰皇帝总想把外国人拒之京都之外,越远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清朝统治者害怕列强,尽量避免得罪洋人。这种双重性导致其政策上的机会主义和最终的失败。《北京条约》的签订最终决定了清政府闭关政策的破产。

4 日本海禁

目的

防止外部实力对日本的侵入

内容

严禁日本人与外国贸易,把外国商人和传教士驱逐出境。

只允许和中国朝鲜荷兰等国通商,而且只准在长崎一带。

日本人不得出国,也不允许在外的日本人回国,甚至禁止制造远洋航行船只。

日本德川幕府的锁国令与中国不同,更加变本加厉,造成了日本的落伍,但是也保障了日本两个世纪的安宁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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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9: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