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哈尔滨银行团汇兑所
释义

哈尔滨银行团汇兑所,是一个金融联合机构。在1928年9月1日,经哈尔滨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批准后,正式成立。

哈尔滨银行团汇兑所

哈尔滨银行团汇兑所是一个金融联合机构。于1928年9月1日,经哈尔滨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批准成立。最初参加此机构的是在哈发行哈大洋的东三省官银号哈分号,中国、交通、边业银行哈分行和黑龙江省官号哈分号,1931年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哈分号发行哈大洋后,也参加了该机构。银行团汇兑所总所设于道外,分所设在道里。主要业务是办理向天津、上海的汇款和需由银行团统一安排的大额放款。目的是为了保持哈大洋的价格,促进对上海、天津的汇款和贸易交流。

银行团汇兑所在哈尔滨金融维持委员会直接监督下工作。该会以哈尔滨行政长官张焕相为会长,由工、商、农总会、银行公会等参加组成,辅助政府监督货币发行,维持货币价格,谋求市场安定。会址设在哈尔滨总商会。按银行团章程规定,汇兑所的资金以参加汇兑所的六行号哈大洋发行额度大小来计算出资股。资金充裕的行号还可超过出资股提供资金;有急需的行号也可从汇兑所取得借款或透支。缴纳给汇兑所的资金按月息3厘计算,从汇兑所借款时按月息8厘计息。营业费用按股均摊。

六行号对银行团汇兑所的资金都很支持。1931年末该所共有资金:哈大洋5113593元;上海洋3436144元;现大洋91000元;正金钞票1463861元;江大洋830000元;金票142266元。按市价可折成现大洋1000万以上,出资最多者为中国银行哈分行和边业银行哈分行。银行团汇兑所的首要任务是以一定的公定价格统一组织对上海、天津的汇款。为此,该所成立之后,即拟定出有关哈大洋现汇、期汇的7条办法,经哈尔滨长官公署议定施行。开始两年,由于执行了“充分作汇”的方针,资金大量流往上海、天津。为平衡资金,限制过多外流,1930年又重新修订了汇款办法,主要点在于限制现汇,扩大期汇,以期更多地集聚哈大洋资金,平抑哈大洋价格。在重订办法中,对现汇规定了“几不汇”,即钱粮业不汇,顶名者不汇,非商家不汇,申津两地无庄者须查看帐簿与发票后再汇,以防止钱粮业和某些商号逃避银行债务,转移资金。对各商号的现汇规定了一等号每日准汇670元到十等号每日准汇1.3元十个等级,以阻止资金过多外流。

期 汇

对于期汇,则不拘数目,不拘商号或个人均可照汇。期汇分3个月期、4个月期、5个月期、6个月期4种,汇款人将哈大洋交到汇兑所,再按规定加上汇水后,到期时,即可在天津或上海收取(兑现)相应的现大洋。期汇,由银行团汇兑所付给汇款者利息,期汇利息较银行正常存款高出0.5厘,3个月期泊为1分3厘5,4个月期的为1分4厘,5个月期的为1分4厘5,6个月期的为1分5厘。期汇,以各行号送交金融维持委员会的资产为担保,汇单亦由该会保存,银行团动用期汇汇款时须经批准。由于实行扩大期汇办法,相对地增加了银行团的资金来源,减少了市场上哈大洋的流通量。

哈尔滨银行公会还奉哈尔滨特区长官公署指令,对直鲁两省的汇款委托吉林永衡官银钱事情哈分号代汇;对辽宁汇款委托东三省官银号哈分号代汇,对黑河、满洲里等处汇款委托黑龙江省官银号哈分号代汇;一般零量汇款准照银行团汇兑所办法由邮局办理。1931年4月,由于汇水过高,天津、上海期汇扩大,汇款总额减少。为此,哈尔滨行政当局命令银行团降低汇水,由原来的100元加40元改为100元加24元向天津、上海作汇。哈尔滨银行团汇兑所1928—1931年4年向上海、天津汇出上海元499万元,现大洋8549万元,尤以1929年为最多,达现大洋4619万元。

总结

这些汇款,大部分是商家汇出的商品交易款。向天津、上海地区汇款增加,是由于哈尔滨兴起提倡国货和排斥日货,津沪地区的工业品和辽宁地区的山海杂货源源流入哈尔滨,与提倡国货运动相关联。据记载:1928—1929年关内工业品来哈销货额折合日本金票达3175.8万元,占哈尔滨当年商品输入总额的31%,首次超过了日商在本年度输入的商品总额,改变了日货在哈尔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哈尔滨向天津、上海的汇款,共同接受的货币是现大洋,以哈大洋汇款时又须贴价折成现大洋,此项帖价加上期汇利息,1928—1931年共支付哈大洋783万元,均按参与汇款行号的汇款额实行分摊。汇款最多者为东三省官银号哈分号,其次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边业银行三家分行。黑龙江省官银号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在哈分行汇出额较少。哈尔滨银行团汇兑所加强了对哈大洋汇兑管理之后,哈大洋与现大洋比价在已经下降的基础上保持了相对的稳定,并一度恢复到对现大洋九折的水平,该所在维持哈大洋价格方面作出了贡献。

1929年经哈尔滨市行政当局批准成立外汇局。该局成立后,虽对以美、英、日银行占据哈尔滨外汇市场的基本局面无所改变,但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却收到明显效果,要求凡在哈尔滨参与商品出入贸易的日商及欧美商人必须使用哈大洋,保护了哈大洋的合法地位。哈尔滨银行团汇兑所除致力于汇兑业务外,还注意协调各行号间的放款和银行同业间的资金融通,特别是在银行团内部某行号资金受阻或在一些大额贷款上无力单独承担时,银行团汇兑所在董事会的参与下进行协调和解决。由黑龙江财政厅出面担保的对黑龙江省官银号

100万元哈大洋借款,就是由银行团汇兑所承担的。该所还承担对官署和官宪个人的特殊贷款,按规定是不准贷款的,有时无力抵御,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由汇兑所贷给,这部分贷款后来多成黄帐,有人讥之为“义务资金”。

银行团汇兑所的议事日程,大事由董事会议定,日常事务由所长负责处理。所长、副所长在六行号中挑选。董事会每天下午3时办公,对议案采取表决方式,以一出资股为一权,超过半数视为通过。东三省官银号哈分号和边业银行哈分行占据2/3以上股份,表决时常为其所左右。

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日本侵略者占领哈尔滨之前,汇兑所仍维持其原来汇兑业务。

10月1日哈尔滨金融维持委员会发布公告:“要求依照天津洋或上海元100元对哈大洋122.80

元计价,由银行团办理向天津上海的汇款”。

1932年2月5日日本侵略者占领哈尔滨,7月1日“四行号”并入伪满洲中央银行,银行团

汇兑所解体。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4: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