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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释义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正式成立于1984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是我国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高校之一。哈工大研究生院在1995年首次全国研究生院评估中,是受到表彰的十所研究生院之一。学校现有9个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6个国家重点学科二级学科,47个国防特色学科专业,13个一级黑龙江省重点学科,6个二级黑龙江省重点学科,82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48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一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28个一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20个培养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20个博士后流动站。

基本概况

学校现有9个一级国家重点学科,6个二级国家重点学科,23个国防科工委重点学科,20个黑龙江省重点学科,81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4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一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28个一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20个培养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20个博士后流动站。各学科点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上具有较强的实力,以理论联系实际、搞重大尖端工程项目见长,学科综合实力位居全国高校前列。现有专任教师2944人,包括教授884人、副教授1102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31人(含双院士2人),有博士生导师778人。

质量体系

哈工大研究生院根据新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特点,不断进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探索,于1994年率先实行硕士生培养两年制,2006年成为全国首批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的三所高校之一,2007年在全国首次试点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并通过加强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建立学位论文质量保证措施、开展校内研究生教育评估、建设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等,逐步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把握各个培养环节和学位授予程序,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出的研究生不仅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过硬的专业本领,而且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工程实践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目前哈尔滨工业大学已授予博士学位4700余人,硕士学位31600余人,各类专业学位5700余人;在校研究生总数已达到13000余人,其中博士生4900余人,硕士生8100余人,另有各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近4000人。

战略格局

为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和创建前沿应用科学研究的基地,哈工大于2002年成立了深圳研究生院,几年来,深圳研究生院坚持研究型、开放式、国际化的办学定位,以特色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贡献求支持,依托校本部的学科优势和基础,面向深圳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成为哈工大“一校三区”战略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作交流

哈工大还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6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合作和交流关系,并开展了学术交流、科研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工作,同时面向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

机构设置

院 长:刘永坦

常务副院长:丁雪梅

研究生院培养处

副院长兼培养处处长:甄 良

培养处副处长:宋 平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魏宪宇 杨连茂

校学位办公室

路淑琨 崔 琰

刘桂玲 英 爽

出国留学及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杜春荣

培养处综合办公室

苗茹花 朱亚萍 刘 杨

研究生院管理处

副院长兼管理处处长:马广富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贾云刚 宋清臣

周善宝 霍 刚

胡乔迁 杨郁茜

李文彬 赵 薇

研究生工作部

副院长兼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张国宏

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刘建国

学籍及研究生事务管理办公室

远忠海 雷稚蔷

王晓磊 于 明

研究生德育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团工委办公室

李 岳 张 薇 闫 薇

研究生院办公室

宋清臣(兼)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姚英学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佟春莹

师资力量

哈尔滨工业大学历来十分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李昌老校长为首的学校领导班子坚持人才兴校,培养了哈工大第一代“八百壮士”;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历届党委和行政领导从战略的高度出发,以打造“八百壮士”为品牌,汇聚、培养了一大批以两院院士为带头人、长江学者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等中青年骨干为代表的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为我校下一步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截至2008年9月,校本部专任教师总数为2615人,其中正高职807人,占教师总数的30.9%,副高职1002人,占教师总数的38.3%;博士生导师752人;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547人,占教师总数的59.2%;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的教师689人,占教师总数的26.3%

学校现有队伍中:

两院院士29人,其中,双院士2人,工程院院士27人;

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3人);

教育部长江学者34人;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7人,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8人;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3人;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9人;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2人;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0人;

中国工程设计大师1人;

教育部创新团队7个,国防科技创新团队10个;

102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重点学科

国家重点学科名单(18个

学科代码 学科名称

070207 光学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0502 材料学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080703 动力机械及工程

080801 电机与电器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81105 导航、制导与控制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1402 结构工程

081403 市政工程

082501 飞行器设计

083002 环境工程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国防科工委重点学科名单(23个)

学科代码 学科名称 学科类别 备注

070101 基础数学 Ⅱ

070207 光学 Ⅱ 国家重点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Ⅱ 国家重点

080104 工程力学 Ⅰ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Ⅰ 国家重点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Ⅰ 国家重点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Ⅰ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Ⅰ 国家重点

080402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Ⅰ

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 Ⅱ

080502 材料学 Ⅰ 国家重点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Ⅰ 国家重点

080703 动力机械及工程 Ⅰ 国家重点

080801 电机与电器 Ⅰ 国家重点

080901 物理电子学 Ⅰ 国家重点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Ⅰ 国家重点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Ⅰ

081105 导航、制导与控制 Ⅰ 国家重点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Ⅰ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Ⅰ 国家重点

082501 飞行器设计 Ⅰ 国家重点

083002 环境工程 Ⅱ 国家重点

航天热物理 Ⅲ

注:Ⅰ类为国防特色学科,Ⅱ类为国防科技的支撑性、基础性学科,Ⅲ为交叉、新兴、边缘学科。

黑龙江省重点学科名单(20个)

学科代码 学科名称

010108 科学技术哲学

070101 基础数学

070104 应用数学

07101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080104 工程力学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0702 热能工程

080703 动力机械及工程*

080801 电机与电器*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1704 应用化学

082501 飞行器设计*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120204 技术经济及管理

注:带“*”号的同时为国家重点学科

科研机构

国家级重点

国家重点实验室(3个)

先进焊接与连接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器人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4个)

精密热加工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

可调谐(气体)激光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

特种环境复合材料技术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

空间环境材料行为及评价技术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1个)

燃煤污染物减排国家工程实验室

省部级重点

微系统与微结构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语言语音教育部——微软重点实验室

建筑节能建设部重点实验室

城市道路与交通建设部重点实验室

水资源利用与环境污染控制建设部重点实验室

结构与抗震减震建设部重点实验室

建筑业信息管理建设部重点实验室

寒冷地区混凝土工程病害与防治建设部重点实验室

宇航空间机构及控制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

卫星激光通信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

深空探测着陆与返回控制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

微小型航天器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

机器人技术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发动机汽体动力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精密测量技术与仪器工程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超精加工与特种加工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飞行器先进技术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空间材料与环境工程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水的深度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臭氧应用技术与设备开发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金属基复合材料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环境生物技术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智能交通管理与技术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

国家计算机信息内容安全重点实验室

国家“863”计划智能机器人机构网点开放实验室

专用通信系统航天工业总公司重点实验室

非线性光学信息处理国家重点实验室

计算机接口技术与接口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智能控制与系统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

交通安全特种材料与智能化控制技术实验室

哈工大--IBM中国研究实验室

教育部仿真测试技术工程研究中心

教育部自动测试与仪器技术工程研究中心

黑龙江省燃煤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黑龙江省生物医学信息技术与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黑龙江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中心

黑龙江省社会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个)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北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防科技工业焊接自动化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国防科技工业超精密机械加工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学籍管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报到时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有效身份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以下简称预注册)。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研究生院请假。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者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完成预注册的新生,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预注册新生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不交培养费,不能正式注册,没有取得学籍,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哈工大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最长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离校进行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包括预注册新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其重修。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正常记载。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导师指导下改修,但只能改修一次。

第十条 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事项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考试的考场纪律要求及考试作弊处理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请假并获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需经导师批准,院(系)登记备案;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研究生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缺课1/4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探亲、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二)以研究生身份因个人原因出国者;

(三)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四)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五)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因上述原因休学,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登记表》,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同意。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委培、定向研究生复学还须经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同意。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不合格者;

(三)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四)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综合考评不合格者;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资格考试不合格者;

(六)因业务能力等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七)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八)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九)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十)经过指定医院确认,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一)其他学校认定应当退学者;

(十二)在对学校和导师的工作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他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因病退学者,由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五)退学的研究生,自研究生院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及各项津贴,并在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转学科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不得转学科。如导师转换学科,硕士研究生仍应在录取学科完成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如因导师学科调整和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需要转学科的,须由本人填写《博士研究生导师变更申请表》,导师、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若所转入学科与原学科不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须通过转入学科的博士生入学专业课考试。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必须转学的,可以申请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及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学校同意、省教育厅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培养年限(不包含休学时间),硕士生一般为2年,最长3年,在职单考硕士生、在职工商管理硕士生(MBA双证)为2-4年;博士生一般为3-4年,最长5年;硕博连读、本博连读生一般为5年,最长6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硕士生如有两门及两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及格,在达到两年基本培养年限时,须由院(系)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考评,根据具体考评结果,决定是否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及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学位论文审查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结业后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可以再次向学校申请答辩。答辩合格后,在培养年限内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答辩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按学校及研究生院有关条例,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分别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具体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节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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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