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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释义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列五章,二十六条(含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为推进和规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权益,加强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文物局工作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国家文物局机关各部门和相关单位。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9〕19号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9年6月5日经国家文物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权益,加强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文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文物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机关各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机关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文物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文物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公开信息的收集、报审、申请受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负责提供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保障政府信息的实时发布和更新。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如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国家文物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由各部门负责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公开属性。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各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机构概况、领导介绍、内设机构和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文物保护政策、调研宣传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文物和博物馆管理工作情况;

(四)文物和博物馆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结果;

(五)预算财务、行政执法、交流合作、人事培训、党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有关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有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信息拥有部门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明确公开属性;

(二)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复核并报相关领导审签后,由信息拥有部门选择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信息拥有部门应报办公室备案。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凡属依申请公开的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送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经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有关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应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国家文物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机关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 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文物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文物局举报。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对举报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第二十二条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信息报送办公室,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底前公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党委(纪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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