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核安全局 |
释义 | 一、局长简介李干杰,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湖南望城人,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1989年7月在国家核安全局北京核安全中心参加工作,先后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1年9月至1993年1月在法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研究院进修。1993年3月至1998年7月任国家核安全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在湖南省平江县挂职,任县委副书记。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任中国驻法国大使馆一等秘书。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任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正处级干部、副司长。2001年7月任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主任(正局级)兼党委副书记。2002年7月至2006年12月任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司长(兼任核安全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至2005年7月)。2006年12月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并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并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二、国家核安全局历史沿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核安全局的创建、核安全局的成熟、核安全局并入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家核安全局的创建(1984—1989) 1984年10月成立国家核安全局,独立客观地进行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局由国家科委代管,国家科委副主任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具有独立的人事、外事、财务权以及机关行政管理、基建后勤职能。 第二阶段:国家核安全局的发展(1990—1998) 国家核安全局继续由原国家科委代管,国家科委副主任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保留独立的人事、外事、财务权以及机关行政管理、基建后勤职能。 第三阶段: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1998-2008) 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2003年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三、国家核安全局职责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负责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负责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负责反应堆操纵人员、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 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 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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