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督学
【注音】guójiādūxué
【释义】是由教育部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国家督学都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五)行政机关副厅级及以上,或具有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七)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国家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2006年7月教育部修订后的《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国家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国家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国家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聘任兼职国家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