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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计划管理条例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震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健全地震事业计划管理制度,提

高管理水平,促进地震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事业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贯彻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为

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结合地震科学发展实际水平,正确处理地震事业的长远

与近期、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巩固与发展、重点与一般、投资与效益的关系;

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运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最大限度

地提高地震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地震工作是从事地震灾害防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地震事业计划遵循“

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多路探索,加强地震预报和工程地震的研究,推进地震科

学技术现代化,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减轻地震灾害,发挥地震科学在国民经济

建设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的新时期地震工作方针。

第四条

地震事业计划是地震工作管理的核心,主要任务是:制订地震事业长远

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其实施,并进行检查和总结;强化科技成果和工

作成果的管理、应用;培训地震事业计划管理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地震事业计划管理采用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上述计划外任务的市

场调节三种形式,并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

地震事业计划管理体制实行责任包干制、合同制和科学基金制。责任包干制是地

震事业计划的主体。

承包合同制项目为指令性计划,科学基金及招标合同制项目为指导性计划,这

两类性质计划均属国家地震局管理。责任包干制项目采用国家地震局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震局(办)与局直属单位两级管理,并以各单位为主的管理办法,其中

监测预报任务具有指令性计划的性质。

第二章 地震事业计划的分类

第六条

地震事业计划按编制期限分为长远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长远规划是指十年以上的远景计划,是属于地震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主要是

确定计划期内的地震事业发展方向、目标、布局和重大的比例关系、重大建设和科

研项目及制定实施计划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它在地震事业发展计划体系中处指导地

位。

中期计划是指三至五年计划,是把长远规划任务具体化,以指导近期地震事业

的发展,是地震事业计划的主体,是实现长远规划的重要步骤。中期计划要对计划

期内的地震事业发展基本任务、具体目标、主要的建设和科研项目,各项重要指标,

以及实现计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政策、措施等,进行综合平衡,作出具体安排,规

定出分年度的指标和进度。中期计划是联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纽带,是地震事

业计划体系中的中心环节。

年度计划是中期计划的执行计划,并结合震情发展趋势,可能提供的各种条件,

以及中期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指标和进度制定的当年实施计划。

第七条

地震事业计划按纵向层次关系分国家地震局系统计划和各单位计划。系

统计划是单位计划的有机组合,体现了地震事业的总任务、总目标,具有全局意义;

单位计划是系统计划在某一局部、某一目标的分解。单位计划必须服从系统计划

的指导和协调;系统计划须以单位计划为基础。

第八条

地震事业计划按横向管理关系分综合计划和专项(部门)计划。综合计

划是国家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地震

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可能提供的客观条件,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的地震事业

计划。专项(部门)计划是某一专业或某一部门事业的发展计划。

地震事业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1.地震监测与科技计划;

2.物资装备和技术引进计划;

3.基本建设及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机构设置和人员发展计划;

5.地震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

6.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

7.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计划;

8.科技情报、图书、出版计划;

9.其他专项事业发展与保障计划;

10.地震事业经费计划。

综合计划必须以专项(部门)计划为基础,专项(部门)计划必须服从综合计

划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地震事业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长远规划的编制

1.国家地震局计划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编制长远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

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地震工作实际,提出编制长远规划的方案和要求,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下发有关单位。

2.国家地震局计划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长远规划编制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

专家进行现状的调查,并认真分析研究和科学预测,提出长远规划编制大纲。依据

大纲编制各专业及各项事业的专项规划,在各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编

制综合性长远规划草案。

3.综合性的及各专项的长远规划草案,经局学术委员会审议,局党组审查批

准,下达各单位各部门执行。

第十条 中期计划的编制

1.在前期计划的第三年六月份之前,国家地震局计划部门在各业务部门的配

合下,根据国家关于编制中期计划的要求,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后,提出中期计划编

制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下发。

2.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国家地震局中期计划编制方案和地震系统长远规划的

要求,编制各单位、各部门(专项)中期计划草案,报国家地震局。

3.国家地震局计划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在各单位、各部门

(专项)中期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和科学论证,编制地震系统综合性

中期计划草案,经局学术委员会审议,局党组审查批准下达各单位、各部门执行。

4.地震系统中期计划的编制,应在计划实施期前半年完成。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

1.国家地震局计划部门每月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计划建议大纲,经局长办公

会议审定下发,用于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国家地震局业务主

管部门于每年五月底前公布下年度地震科学基金指南、地震科技招标合同项目及标

书。

2.各单位根据国家地震局的部署和年度计划建议大纲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

度计划(包括承包合同项目和责任包干项目)建议草案,于每年八月一式八份上报

国家地震局。

根据地震科学基金和地震科技合同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每年七月上报科学

基金和招标合同项目的申请。

3.国家地震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计划草案分别进行审查、平

衡和汇总,于十月十五日前分别提出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各专项计划之草案,交计划

部门综合平衡,编制出地震系统年度地震事业综合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后,于每年十二月统一下达。

合同制项目和科学基金制项目计划,亦应于年底前办完手续。 第四章 地震事业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

地震事业计划的综合平衡是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核心。做好地震事业计

划的综合平衡是保证地震事业持续稳步发展、防止各种项目安排比例失调和发展速

度出现不平衡的重要环节。

各计划编制单位在提出项目、任务时必须树立综合平衡的观点,并注意运用现

代科学管理的方法。地震事业的系统(或综合,下同)计划,要以单位(或专项,

下同)计划的综合平衡为基础;各单位计划要服从于系统计划的综合平衡,必要时

单位计划要在系统计划综合平衡的指导下进行相应地调整。

第十三条

地震事业计划综合平衡的基本任务是:按项目的任务和性质,合理分

配人力、物力、财力,求得各类项目投资比例的大致平衡,发展速度的基本协调,

投资与效益的一致。

第十四条

地震事业计划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

1.注意研究并把握地震事业发展与国家给予条件的协调一致,管理体制与监

测科研任务的相适应,科技开发与国家任务的协调,学科(或专业)之间的横向联

系与相互渗透等重大问题。

2.以长远规划为指导,中期计划为依据,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加强监测预报、

科研、教育、基本建设及生活福利之间的宏观比例协调。

3.按照本条例第二条的原则和当前科技发展水平与对地震趋势的认识能力,

统筹考虑并及时调整监测预报系统的布局,各类项目资金安排的比例,管理机构的

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4.加强包括统计工作在内的各种信息收集与反馈系统的建设,做到信息资料

的迅速分析,准确掌握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组织计划调度。 第五章 地震事业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业务管理部门,均应切实抓好计划的组织实施。计划的实

施包括计划的执行、检查和总结等环节。

计划的实施由项目任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计划执行情况由各级计划部门总

结汇总。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每年七月份检查上

半年计划执行情况,以简表形式报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和同级计划部门。十二月,进

行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经各单位计划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地震局。

各级计划、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中期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一般在中期计划

执行期内进行一至二次。

第十七条

计划的检查分两级进行

国家地震局管理的项目任务由国家地震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各单位

管理的项目任务由各单位自行检查,国家地震局可视情况进行抽查。

计划检查可采取自检、互检、组织专家评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检等多种形式。

检查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工作汇报、工作报告、学术报告和现场了解等方式进

行。

计划项目任务结束,业务主管部门须组织验审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

第十八条

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计划确定的项目任务,执行单位不得擅自变

更任务目标、完成时间、经费预算等指标。未经原计划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变更上述任一指标者,均视为未完成任务对待。当年未完成任务者,次年

不再安排任何项目任务。

确因条件改变,需变更年度计划确定的任务指标时,一般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申

请,经原计划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项目主管部门亦不得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更改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变更计划期

内所确定的项目任务。确需变更的,应获得原计划审批部门的批准,否则项目执行

单位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一经完成,应按计划提交成果报告。成果管理是计划管理的

一个重要环节,是计划总结的主要内容。

对从事科研、监测、预报、技术、开发、管理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应有不同的

成果评定标准和评审办法。

当前应特别强调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抓好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要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计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二十一条

地震系统计划管理机构分为国家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震局(办)、局直属单位两级。

第二十二条

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是国家地震局的计划工作职能部门,主管综合计

划的编制和各专项(部门)计划的综合平衡,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措施,规章制度和办法。

2.组织和指导地震事业各类计划的编制,进行总体综合平衡。

3.汇总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总结。

4.编报、编制和调整地震事业经费与科研经费计划,并监督其经费的使用。

5.负责国家地震局下属各单位方向任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员发展计

划的管理。

6.组织计划管理干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地震局有关业务部门是专项计划的管理单位,其计划管理的主

要职责是:

1.研究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发展方向,技术体制和技术政策,拟定总体发展布

局方案,编好专项(部门)规划和计划。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的

规章制度。

3.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国家地震局管理的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和实施。

4.指导国家地震局下属各单位专项(部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局属各单位之间的重大科技项目任务的合作与协调,做好国家地震局

系统计划和专项计划内部各分支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

6.做好本部门局管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成果的评价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局直属单位计划管理部门的

职能是:

1.根据国家地震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地震特点、发展趋势和本单位的优势,

编制中期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并搞好综合平衡。

2.根据本单位的方向任务、科研力量和技术条件,组织国家地震局管理计划

项目的申请和实施。

3.负责组织本单位责任包干计划项目的管理。

4.负责本单位计划内与计划外项目的统一管理。

5.督促检查计划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计划项目的总结,科技成果的初

审及科技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震系统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计划管

理干部队伍的建设,选配一些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才能的科技骨干

到计划管理部门工作。

计划管理干部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注意掌握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与信息,

利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地震系统各级学术委员会对长远规划、中期计划的编制和科技项目

的确定,要充分发挥其咨询、评议和把关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地震局以往所发的有关计划管理条例、规定和办法,如与本条

例规定有矛盾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地震局。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件2:

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责任包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震事业是为减轻地震灾害,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又是一

项处在探索阶段的、综合性科学研究工作。通过地震科研、监测、预报等工作可以

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地震事业的特殊性质及任务的要求,决定我们的

工作必须首先注重提高社会效益。

第二条

地震监测预报系统的维持和发展,是我们事业最根本的任务。国家地震

局决定对这部分任务采用责任包干制的管理形式,表明责任包干制是计划管理中的

主体,必须优先予以保证和加强。

第三条

责任包干制的管理,既要给予项目任务承担者一定的权利,又需要明确

承担者的责任。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增强责任心,扩大单位自主权,调动各

级部门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条

责任包干制的管理,要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放活的原则。责任包干项目

任务计划和经费,实行“保证日常监测、预报及相应的科研工作,预算包干,超亏

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责任包干制项目管理的内容要求

第五条

内容要求

(一)人员编制和人员经费方面:

1、在人员定编数的控制下,做好人员的补充、调整和交流。

2、人员经费开支计划包括:

(1)基本工资

(2)补助工资

(3)职工福利费用

(4)离退休人员费用:含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公用费及特需费

(二)行政事业、公用项目及经费方面:

要按单位的方向、任务要求做好行政业务管理和正常的生活保障工作,保证各

项计划项目任务的完成。

1、管理机关日常活动开支,包括办公、邮电、会议、差旅、市内交通、运杂、

零星修理、行政管理车辆的维护消耗,办公用品、设备购置及其杂项,其经费基

本按机关定编人数核定。

2、公用取暖、水电项目的开支(不含业务项目的消耗部分),其经费根据地

区情况按单位(除台站人员外)的定编人数核定。

3、房屋修缮及小型改扩建工程项目。

4、车辆更新和补充的部分补助。

5、其它。

(三)监测预报科技等项目及经费方面:

1、保证国家局已核定的台站及传输台网、地下水网各观测手段正常运转、维

护及观测质量的提高;保证这些台站(台网)的零星改扩建项目任务安排;保证台

站(台网)已有的正常观测手段和工作装备的部分更换及补充。

2、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局核定的常规流动监测、探测工作任务及必要的设备

更新。

3、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观测资料的传递汇总任务,保证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

开展,特别要重点加强已划定地震危险区段的工作任务。

4、安排并完成国家局提出的指导性科技项目及本单位根据其方向任务自行安

排的一般科研监测项目和课题。

5、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6、情报、声像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维护及部分期刊出版工作。

7、实验室和计算机的维护、维修、零配件购置及部分补充。

8、支持学会开展一定的学术活动。

9、其它。

(四)其他任务

第三章 责任包干制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定

第六条

编制原则和依据

(一)安排符合各单位方向任务的重点工作,对各省(自治区、市)来讲,首

先要保证监测预报任务。

(二)注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和实施。

(三)结合年度震情会商的意见,确保其重点监视区的监测预报工作。

(四)注意多震区和少震区以及大中小地震造成的不同经济、社会影响效果;

承担全国基本监测网和一般区域监测网;一般手段和重点手段不同的任务区别。

(五)考虑上一年度任务完成的情况及效益,并确定其支持程度。

(六)有统一定额、标准的项目任务,原则应按统一定额标准核定(各种定额

标准待发)。

(七)、原则上尊重上级领导部门明确的各类计划项目间的经费切块比例关系。

第七条 编审程序要求

(一)每年八月各单位应按国家地震局有关规定要求申报下一年度责任包干制

项目任务建议计划。

(二)国家地震局在第四季度对各单位申报计划进行审核,并于十二月底前向

各单位下达下一年度责任包干制项目和任务及经费总额与各项各类经费划分控制指

标。

(三)各单位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计划,按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预

算,并于一月底上报国家地震局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国家局如无异议,即按计划

预算申请拨款。

第四章 责任包干制的管理

第八条

责任包干制项目采用国家地震局和省(自治区、市)地震局(办)、直

属单位两级管理,并以各单位为主的管理办法。管理中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的原则。

(一)国家地震局一级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确定下属各单位的方向、任务、人员编制及主要工作要求(如,可提出台

站改造、仪器更新、流动测量、指导性科研项目的基本要求和必须确保完成的主要

项目)。

2、负责制定和调整责任包干制各项各类任务经费的定额标准,和切块比例的

控制指标。

3、负责组织对全国一、二类基本台站和重点监测流动观测质量成果的检查和

评比工作。

负责对全国重点监视区的震情分析预报工作及全国大震速报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负责制定适合地震系统实际、又有利于推动改革的各项规章制度。

5、负责协调各单位在执行责任包干制项目任务中的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和经

费标准事宜。

6、有权检查和监督各单位责任包干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安

排的项目和经费不当,可采取干预措施。

(二)各省(自治区、市)地震局(办),直属单位的管理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责任包干制任务的要求和经费指标,确定具体项目

及相应的经费限额。为确保监测、预报任务的完成,业务经费和人员行政事业公用

经费间的比例,原则上不宜变更国家地震局下达的核定数。如需调整,幅度不宜太

大。

2、负责组织责任包干制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和评比工作,并每年向国家

地震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3、在实施中,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不违反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

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计划管理方式。

4、除国家地震局负责验收的项目任务外,均由各单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包干

任务。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检查、验收标准,完善检查、验

收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成果评定和奖励按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上级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

国家地震局备案。

6、负责对本单位结余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

责任包干制项目涉及范围广、牵涉部门多,管理中要突出加强计划的综

合管理环节,并注意搞好各部门的协调。各部门均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各种信息,

计划部门应将综合计划平衡和执行情况及时提供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在责任包干制中,对一些定额、指标明确的项目任务,应逐步建立健全

统一的定额核算和质量检查验收标准,以提高经济效益,并要协调好横向业务部门

的平衡工作。对一些定额不明确的项目任务,也应逐步健全其岗位责任制,明确其

工作内容、工作量、质量标准、负责人、时间进度及完成任务的要求。

第十一条

责任包干制经费的管理按《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包干制项目的器材设备管理按《国家地震局物资工作改革试行方

案》执行。执行中要注意加强对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检查和奖励

第十三条

责任包干制项目任务的检查验收工作,原则上分三级进行,国家局、

各省局(办、所、队、中心)、台站(处、室)级。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按原

下达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及已统一的标准、条例、规范、规定进行。检验中应实事求

是,台站级的检验工作对省局级负责,省局级的检验工作对国家局级负责。各级检

验情况均应向上级呈报责任包干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简表。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检

验、复查或抽查下级的检验结果。

第十四条

各省局(办、所、队、中心)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各责任包

干任务工作完成情况。建立和健全其正常的观测质量和成果的检验系统,健全相应

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项目和任务,可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和检验形式。

第十五条

对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的个人,要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单

位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与单位和个人工作成果挂钩。

第十六条

完成年度责任包干项目计划未达到75%以上的单位,无正当理由,

上级主管部门要考虑调整下一年度的任务和经费的安排,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视情节轻重考虑是否酌情扣回其职务工资和奖金。

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伪造成果者,各级主管部

门也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直至扣发奖金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业经一九八七年度全国地震计划工作会议审定通过。自公

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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