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商法 |
释义 |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书籍资料作 者: 韩宝庆 编著出 版 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 版 次: 1 页 数: 266 开 本: 16开 IS B N : 9787509604748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内容简介国际商法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教材采用图解和案例等新颖的形式来讲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并注重学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全书就国际商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本教材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作者简介韩宝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国际商务师,兼职律师。曾在国有外贸企业任单证员、报关员、报检员、外汇核销员、外销员以及部门经理等职务、外汇核销员、外贸易一线工作多年。现在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任教,从事国际商法、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商检与海关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对外经贸实务》、《学术交流》、《法学杂志》、《国际商务》、《生产力研究》、《电力技术经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以及《国际贸易译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与译文20多篇。主编或参编著作多部,主持或参与了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电网公司横向课题等多个科研项目。 目录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二节 世界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发展趋势·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六、有限合伙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制度的演进 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三、公司的分类 四、公司的设立 五、公司的资本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分类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三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法》关于外贸代理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渊源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国际结算法 第八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国际商法图书信息题名 国际商法(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贸易系列) 作者 郑敏 王玲 出版时间 2004-09-01 出版社 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 页数 282页 价格 ¥25 ISBN 9787810823487 内容简介本教材适用现代国际商事活动发展的需要,对有关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常法律加以介绍。本教材共11章,主要包括国际商事组织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代理法、票据法、工业产权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促裁法等内容。 本书体系完整,内容全面,语言通俗易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案例讲解知识,便于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实践能力。 本教材适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国际商务工作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图书目录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1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 2 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3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1 商事组织法概述 2 合伙企业法 3 公司法 4 有限责任公司 5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3章 合同法 1 合同法概述 2 合同的成立 3 合同的履行 4 违约及其救济 5 合同的让与 6 合同的消灭 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 概述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4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5 违约责任的免除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7章 代理法 第8章 票据法 第9章 工业产权法 第10章 产品责任法 第11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附录A 联合国国际物销售合同公约 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录C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附录D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参考文献 国际商法资料作 者: 王辉 主编 出 版 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9-10-1 开 本: 16开 印 次: 1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811344592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 国际法 定价:¥21.00 书籍简介本书以国际商务主体在国际商务活动全过程中必然碰到的一系列商事规则为线索,将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贯穿起来,形成合理的教材结构。本书的特点是针对高职高专教育的要求,以“必需、够用、实用”为标准,强调知识的实际运用。全书在内容上力求及时反映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与发展;在体例上,每章节都包括学习目标、教学内容、案例分析和思考练习题,突出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书籍目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思考与练习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 思考与练习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思考与练习 第五章 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商事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第三节 商事代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六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七节 我国的代理法和外贸代理制度 思考与练习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思考与练习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提单 第三节 租船合同 思考与练习 第八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损失的赔偿 思考与练习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思考与练习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庭和仲裁员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地位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内涵总称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关系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地位和体系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事业发展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转让以及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事关系的主导因素。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目前,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具体讲,凡调整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它以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表现出来,还是以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规范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在中国, 《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中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国际化。如有关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合同就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体系结构内容上分析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 形式上分析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组成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关系发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交换等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国际商事关系以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为主流,再结合商事行为法性质的结构划分,我们可以系统地划分国际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这也是国际商法按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国际商事关系涉及四个领域,即直接媒介钱货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以及商人间的买卖等;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商等;为工商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信托,为商业提供产品的制造业、加工业等;直接间接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等。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结合和国际商法目前的发展阶段看,我们可以大致确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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