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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民防组织
释义

简介

国际民防组织是在1931年成立的“日内瓦区国际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72年后成为政府间组织。目前共有49个会员国和10个观察员国。

宗旨

国际民防组织旨在加强和协调全世界防止和减轻平时自然灾害,或战时使用武器造成后果的组织方法和技术发展与改善。我国于1992年加入该组织后,即当选并连任执行理事会成员至今。1996年10月,我国当选为该组织副主席国。

第十一次世界民防大会通过面对二十一世纪的灾害,为各国人民提供保护的《北京宣言》(1998/10/30)。《宣言》开宗明义,指出“考虑到在遭受自然和人为灾害时提供保护和帮助,如同保护生命和健康一样,是基本的人权。” 《宣言》强调在灾害发生前、其间和之後,由多方面组成的民事防护结构是为拯救生命、财产和环境而开展各类行动的最适当的管理机构;强调发展政策和计划必须将预防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包括在内;还强调在灾害管理及总的民事防护领域内开展和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在这方面,知识、资源和技术领先的国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

宗旨和任务

国际民防组织的宗旨在于加强和协调全世界防止和减少平时自然灾害或战时使用武器造成的后果的组织方法和技术的发展与改善。组织章程共列举了十五项任务,主要内容为:鼓励成立各国的民防机构;组织自然灾害方面的救灾工作;促进各救灾机构间的合作;提供技术支援,收集与利用民防资料,培训民防队员,加强民防宣传。

法律地位

1976年民防组织与瑞士签定了关于该组织法律地位的协定,此后,它就成为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类似的国际机构。瑞士政府在协定中确保该组织驻地不受侵犯,该组织官员享有豁免权和使用密码的权利,并可在日内瓦设立代表处。

机构组织

国际民防组织有三个机构:大会、执行理事会、秘书处。

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各会员国代表组成。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大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执行理事会是执行机构,每年例会一次。执行理事会成员由十六个国家代表组成,经国际民防组织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两年改选半数。执行理事会选举产生该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秘书处是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驻地日内瓦。秘书长由国际民防组织大会产生,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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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