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
释义 | 简介《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简称,1988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按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主旨《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国际商业交易当事方选择使用新国际票据的法律规则的全面法典。公约旨在克服国际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内容介绍《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共9章,90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第2章,解释;第3章,转让;第4章,权利和责任;第5章,提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和追索;第6章,解除责任;第7章,丧失票据;第8章,期限(时效);第9章,最后条款。 并明确规定,“汇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汇票;“本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本票;“票据”是指汇票或本票;“受票人”是指汇票已对他开出而尚未经他承兑的人;“受款人”是指出票人指示向他付款或签票人承诺向他付款的人;“持票人”是指按公约的规定拥有票据的人。同时,对“受保护的持票人”、“保证人”、“当事人”、“到期”、“签字”、“伪造签字”、“货币”等均作出规定。 适用范围《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要求国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 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内。 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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