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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产业投资促进联合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国际产业投资促进联合会是于国内正式注册的非政府社会团体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它以联合国商业合作原则为基础,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华人世界的工商集团、商业组织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和产业界人士组成的理事及会员为依托,为理事及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会合作及会员组织与非会员单位的相互合作、投资共赢、技术交流、实业扩张提供服务。

创会宗旨

一、发展华人社会与国际间企业投资方面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提高企业对国际社会责任感,增进全球中小企业与百强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与对接;

二、促进中国与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投资合作,协助中国政府及企业招商推介、技术引进、产品出口,引导国际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支持与协助中国慈善公益事业,为提高中国国际地位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三、宣传联合国服务全球理念及“全球协议”九项原则决议,拓展华人社会成长型企业的国际视野,提升其与国际企业沟通、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四、促进华人社会与国际间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友好往来,协调双边及多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服务范围

一、资产管理,兴办实业;

二、协助中国企业及产品直接进入国际市场;

三、帮助中国企业境内外融资、合作,协同中国政府和企业进行境内外招商推介与项目对接;

四、帮助会员企业进行项目前期调查和研判,引导和组织会员间的联谊和互助活动,促进会员间经济与情谊交流。

五、策划举办各类国际会展、投资论坛、经贸考察团及其它推广宣传活动。

入会方式

入会须知

本会的设立旨在建立和加强本会成员和其它国内外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切实维护成员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帮助成员在大陆和海外寻找商机,拓展会员上市融资和并购渠道,为成员提供国内外政策法规咨询,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评估、调研和考察服务;为会员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高端论坛、国际商务交流考察、社会公益活动等提供便利条件。

入会条件

一、在世界各地依当地法律注册的组织和机构, 赞同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企业首脑具国际视野及宏观战略思维;

三、具社会责任感,对社会、环境有较大贡献;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社会活动,积极捐赠本会,积极缴纳会费;

五、热心公益事业并有行善之举的社会社会团体和个人。

入会方式

一、符合入会资格,经本会评选委员会成员或副会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推荐,由本人(可代表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和理事长批准后,个人可定向受邀成为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 并获赠常务理事(或理事)聘书(企业同时成为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

二、符合入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提交登记表并捐赠本会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和理事长批准后,可成为本会正式企业会员,同时获赠入选通知书和“会员企业”匾牌;

三、凡捐赠本会基金的社会贤达和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可正式受邀成为本会成员并获本会荣誉职衔,同时登载本会荣誉榜并获赠相应荣誉证书;

联合会章程(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国际产业投资促进联合会(英文名称: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ustry investment promotion缩写CIIP,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 联合会性质:联合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合会宗旨:联合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2.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

3. 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

4. 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5. 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

7..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8..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监理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合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会;

(三)规模以上企业集团法人单位、企业家、投资部门(项目或战略部门)及负责人。包括上市公司、拟上市扩张公司、集团企业、集团属下投资公司以及各种有投资、扩张、或企业股权合作需求的企业单位;各种金融服务企事业单位和财务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人(VC PE )、风险投资基金出资人或管理人(LP、GP)、各种商业银行部门及信托投资机构;具有融资需求或产业技术合作需求的各种企业单位;具有独创的高新技术的科研单位;有产业渠道嫁接、市场渠道延伸需求的相关企业;正在开拓渠道将招商引资作为第一要务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联合会会员;

(三)由联合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联合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联合会会员自律要求;

(四)完成联合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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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