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籍冲突 |
释义 | 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的冲突和消极的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作国籍的积极冲突。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解决方式各不相同,通行的做法是当其中有一个为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为准;当均为外国国籍时,主要是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另外还有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积极冲突国际通行做法: (1)具有多国国籍,若有一个国籍是内国的,以内国籍为准; (2)若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C.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3)对多个国籍不做内外区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中国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通常以依据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我国采用: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消极冲突国际通行做法: 无任何国籍的当事人,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无住所或无法确定其住所,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国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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