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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籍冲突
释义

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的冲突和消极的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作国籍的积极冲突。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解决方式各不相同,通行的做法是当其中有一个为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为准;当均为外国国籍时,主要是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另外还有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积极冲突

国际通行做法:

(1)具有多国国籍,若有一个国籍是内国的,以内国籍为准;

(2)若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C.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3)对多个国籍不做内外区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中国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通常以依据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我国采用: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消极冲突

国际通行做法:

无任何国籍的当事人,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无住所或无法确定其住所,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国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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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9: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