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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郭富青
释义

人物简介

郭富青(1962-),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导师组副组长。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陕西省司法厅重点建立项目法律服务团法律宣传咨询组成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特邀咨询员,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8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考取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1992年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研究领域

郭富青教授自1986年留校任教以来,长期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企业、公司法、商法基本理论、合作社组织运作的法律机制及经济法基础理论;尤其致力于企业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较深的造诣。

研究成果

主要论著

《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合伙企业法论》、《商法学案例教程》、《公司法教程》、《企业法》等10部。

主要论文

曾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河北法学》、《社会科学家》等刊物公开发表法学专业论文近60篇。

其中:

《建立我国拍卖法律制度初探》(《法商研究》1995年第1期)荣获1996年中国社会科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学论文优秀奖;

《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运行的法律机制》荣获1998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建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的思考》荣获200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论商法的立法模式》荣获2004年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中国商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二等奖。

《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荣获2007年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负责主持的科研项目

“合伙企业法律问题研究”(1998年校级重点科研项目),

“秦地名人文资源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2004年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社会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权利”(2004年校级科研项目),

“商法的技术品格研究”(2008年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主要学术观点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是法律规范、功能齐备、统一协调的有机系统。这一体系包括内容体系、形式体系和功能体系。其构造为:产权法、市场组织法、交易行为法、市场管理法和社会保障法。

二、公司、企业之间的并购必须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法律体系,突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反对经济垄断。

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体例在价值理念层面上并不存在冲突。在现代社会这两种体例实质上代表两种立法技术,无论哪种体例均不能否定商法独立地客观存在;两种体例并无优劣之分,重要的是只要与本国的法制传统和法律体制相适应,便是一种最优的立法选择。我国商法体系的完善应当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出发,以单行商事立法作为构成元素,通过立法规划和法律汇编的形式使之互相协调统一。

四、我国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措施已经体系化。一些保护措施之间可能存在理论基础上的矛盾,因而运作机制迥异;另有一些措施之间可能存在功能重叠或接近,具有可替代性。因此,立法、司法和公司治理方面必须注意协调,机制冲突者不能并用,功能重叠或接近者则可以替代适用,灵活司法。

五、合作社公司化发展的倾向已经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态。我国应采取制定统一的合作法与特殊的专门合作社法相结合的模式,完善合作社立法及其体系。合作社把大小企业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其主要的经营方式是“分散寓于集中,集中寓于分散”,统、分两个层次的经营相辅相成。这种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实现农业专业化和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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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