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民政厅 |
释义 |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拟定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指导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灾工作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拟定全省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全省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七) 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省内、省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省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处室1办公室 2政策法规宣传处 3优抚处安置处 4、救灾处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6、区划地名处 7、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8社会事务处 9、规划财务处 10、信访处 11、农村低保局(社会救助局) 12、民间组织管理局 13、人事处 14、机关党委办公室 15、离退休干部处 16、纪检监察室 厅事业单位1、厅机关服务中心 2、厅信息中心 3、慈善总会办公室 4、地名资料档案馆 5、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6、省肢体康复中心 7、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8、省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9、省救灾基金管理所 10、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 11、省收养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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