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湖南商会 |
释义 | 贵州省湖南商会成立于1999年,她是经贵州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贵州省第一家省级民间法人社团。在湘黔两省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会的各方面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贵州省湖南商会就吸引了许多湘籍资本投资贵州的开发与建设,并积极为地方政府和湘籍投资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取得了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黔经商的湘籍人士逾60余万,工商注册经营户近20余万个,在黔累计投资额近700亿。 商会简介为了巩固贵州省湖南商会在贵州市场的领先地位,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经商会理事会会议讨论,修改了商会章程,以便更好的履行商会职责,广泛联络有志向、有资本的杰出人士,进而达到“精诚团结、共谋发展”的目标,使会员企业把事业做大做强,在贵州省招商引资局的帮助下,贵州省湖南商会的会员企业在投资前对贵州各地、州、市有关项目的可行性均做了前期考察论证,使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及投资商的合法权益都得以保障,又符合地方经济的发展要求。 目前我会的注册会员企业4000余个,理事单位200余个,会长、副会长单位48个。商会设有会员部、财务部、办公室、秘书处、党支部。 会长致辞贵州省湖南商会成立十周年庆典大会欢迎辞 各位领导、商界同仁、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 在贵州省湖南商会成立十周年的大好日子里,商会有今天的成绩,完全是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湘黔各级政府领导的帮助下,贵州省湖南商会全体会员本着精诚团结、共谋发展,积极努力创就之成果,在此我谨代表贵州省湖南商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向莅临贵州省湖南商会成立十周年庆典的各位领导、商界同仁、新闻界的朋友们,对你们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贵州省湖南商会,是在1999年成立贵州省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湘籍分会的基础上,于2002年变更为贵州省湖南商会的,回想这十年的商会发展历程,完全得益于贵州省社团管理局的正确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与帮助,贵州省湖南商会以“精诚团结、共谋发展”为办会宗旨,认真遵循章程,履行会长义务,维护会员利益,全方位开展工作,进一步探索商会发展新思路,努力把我会打造成一个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科学发展、有所作为、勇于争先的新社会组织,使它成为政府的“好助手”、会员的“好帮手”,从而不辜负各位领导及广大会员们的重托与期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集广大会员之综合力量,协调完成期望任务。 我将按照“机制立会、人才兴会”的办会方针,与广大会员们一道,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人才建设,树立全新办会理念,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高质服务,求生存、谋发展、树品牌,使商会真正成为自主办会、自律兴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新社会组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不断健全商会的民主决策、人事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商会的高效、有序运作。 在未来的五年中,我将会同商会理事会成员,集结团体力量,争取当地政府的最大支持,推选优势行业,设立分管领导协调联合体,共同完成各行各业专业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希望能给贵州市场的经济建设起到绵薄的带动作用,为广大会员单位的经营发展有所帮助,光大我会的精诚团结、共谋发展办会宗旨。 着力打造让政府支持,让会员放心的商会平台,协助政府的招商,加强政策信息交流,建立与会员互动机制,促进和谐发展,达到共赢期望。充分发挥团体优势,构建群体消费、群体采购、群体投资等服务项目。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真心实意地办一些会员想办的事情,商会一定会越来越有为,越来越红火,越来越有吸引力。同时也希望黔湘两地各级党委政府,在今后的发展中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关心我会企业的发展,促使会员投资而合理的回报共同努力,在此也倡议贵州省湖南商会全体会员,为湘黔两省经济社会发展,为贵州的基础建设、市场繁荣要做出更大的贡献。 谨此,我真诚感谢莅临我会十周年庆典活动的各位领导,敬祝元旦快乐,身体健康、步步高升,向参加活动的商界同仁、会员代表和各位朋友,祝愿大家身体健康、生意兴隆。 谢谢大家! 会长简介会长:刘东旺,贵州湘企集团,董事长刘东旺,男,汉族,1969年生,湖南邵东人,职高文化,中共党员,贵州省湖南商会会长,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3年,成立贵阳时达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1994年,设立时达钟表眼镜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分公司。 1995年,经营湖南娄底独立龙大酒店。 1996年,组建贵阳东旺贸易有限公司。 1999年,组建贵州省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湘籍会员分会,拥有会员17万人。 1999年5月,受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成立贵州省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湘籍会员分会质量技术监督站。 1999年9月,投资贵州省丹寨县,成立丹寨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丹寨县商业街(又名黔丹商贸城、湖南街),原贵州省省长、时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朝文同志题写了“黔丹商贸城”街名。 200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1年,组建贵州省湖南商会,任会长。 2002年,成立贵州湘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建贵州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开发用地130亩,投资2·8亿元人民币。 2007年,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筹建贵州湘企大厦,拟投资人民币7·2亿元,现已完成建设用地及场地平整工程。 常务副会长(排名不分前后) 唐晚生:贵州清镇湘商服饰有限公司 郑建新:贵州民兴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颜文明:香港颜文明国际实业发展公司 李志龙:贵阳圣象阻燃线缆厂 彭图钊:松桃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学其:贵州兰翔建筑有限公司 万梅森:贵阳万森钢结构有限公司 王应华:贵州省清镇市大沙坡煤矿 王顺球:贵州祥乾昌投资公司 佘国晖:贵州祥乾昌投资公司 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陈 勇:贵州弘源塑料有限公司 唐爱清:湖南邵东廉桥建筑有限公司 刘 毅:湖南隆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立芳:深圳顺昌电子有限公司 周石桥:贵阳佳森工贸有限公司 郑 智:贵州省智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冯检春:贵州三菱摩托车有限公司 刘汉云:贵阳乌当兴隆电线电缆厂 曾永兴:贵阳明泰电线电缆厂 杨顺珍:贵阳天兰门业有限公司 贾祖明:松桃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庆平:贵阳柱雄电线电缆厂 刘贤杰:贵阳岩林钟表有限公司 钱世荣: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 刘 芸:贵阳长江三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傅晓红:贵州毅华恒丰贸易有限公司 禹爱繁:贵州惠友图书有限公司 尹德利:贵州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双喜:贵阳双喜日杂百货有限公司 邹巍山:贵阳云岩双金印务中心 叶城山:贵州成丽纸业有限公司 刘 伟:贵阳南明艺海图文广告公司 杨忠伟:贵阳万能办公设备经营中心 邹梦辉:贵阳清镇文静图文广告公司 肖宏良:贵阳金阳宏华塑料厂 刘 勇:贵州鸿升实业有限公司 刘大利:贵阳金泰印务有限公司 李春晖:贵阳旭晖投资有限公司 唐 逵:法国金鸡(贵州)分公司 曾亚兵:汕头市榕捷物流有限公司 刘云华:贵阳聚成兴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龙 渝 商会章程贵州省湖南商会章程(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贵州省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贵州省湖南商会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结合组建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科学发展战略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贵州而努力。积极团结广大在黔经商的社会各界进步人士,为黔湘两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商会会址: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组织,规范本会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传达贯彻和国家各项推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服务于会员、服务于社会。 (二) 为本会会员牵丝搭桥,协调发展,特别为黔湘两地企业、经济组织广泛联络,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共同发展。 (三) 发挥信息、人才优势,为本会会员提供评估、谋划各方面商机、信息、机遇,提高企业知名度,提高企业管理质量,为会员企业提供市场、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是在黔具有合法经营体的单位或个人,其他省籍人士具有与我会会员企业存在经营实质合作前提的皆可)。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湘籍驻黔切实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以及这些企业、组织的负责人及相在人员, 经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长签发批准书; (四) 由本会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的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是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 (八) 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需要提交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何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大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